威爾斯教會
威爾斯教會(Template:Lang-cy)是在威爾斯的聖公宗成員教會,由六個教區組成。
現時大主教是蘭達夫主教(Bishop of Llandaff)巴利.摩根(Barry Morgan)大主教。
相對於英國國教會,威爾斯教會不再是國教。1920年受主張政教分離影響。
作為普世聖公宗成員之一,它承認坎特伯里大主教的首席地位,也在威爾斯教會沒有任何正式職權(除了在教會法庭審判大主教的角色,如同英國國教會在大都市其餘少數邊境牧區從而豁免解散和委任公證人)。它已被證明可能作為威爾斯教會的聖職人員來佔據坎特伯里教座,榮休大主教羅雲·威廉斯博士在威爾斯教會裏有威爾斯和原來的職分。
目錄
正式名稱
威爾斯教會(Template:Lang-cy)通過這個名稱比較意外。《1914年威爾斯教會法案》提到「威爾斯教會」(Yr Eglwys yng Nghymru),這句話被用來表明威爾斯領地是英格蘭教會部分。1920年,一份威爾斯教會公約考慮選擇什麼名稱,並傾向贊成「威爾斯教會」。但是,有人擔心採用由該法案中提到不同的名稱可能會引起法律問題。鑑於這種情況,採用「威爾斯教會」似乎合理。
歷史
基督教在威爾斯可以追溯到英國羅馬時代。後來盎格魯-撒克遜異教徒入侵英格蘭,威爾斯成為其他英國人避難所,因此威爾斯拒絕與坎特伯里的聖奧古斯丁對盎格魯-撒克遜人的使命合作。但是,其他塞爾特教區聯同羅馬宗座和威爾斯的英格蘭領地和解用意由中世紀到1920年,威爾斯教區成為坎特伯里教省一部份,直至宗教改革,後來成為英格蘭教會部分。由亨利八世的時期,隨著英格蘭教會在威爾斯成為法定的實體和國教,威爾斯已被英格蘭合併。
解散
在19世紀非英國國教會在威爾斯迅速地成長,雖然英國國教會仍然是最大的單一教派,但是部分威爾斯基督徒終成為非英國國教會教徒。1904年威爾士大復興特別明顯製做了主導威爾斯教會和非英國國教會之間的高派教會教規的差距。有幾個高調由主教開除福音派牧師助長反對威爾斯教會而反感。[1]
根據非英國國教會教徒的影響政客例如大衛·勞合·喬治,《1914年威爾斯教會法案》由自由黨政府通過將威爾斯教會從英格蘭教會分出。該法案由保守黨成員激烈抵抗,並在上議院阻止,最終提供《1911年議會法案》之下獲得通過。150年威爾士主教們的缺席已造成真正的不滿,並且解散是一個維護國家認同的方法。
反對解散由保守黨F.E.史密夫帶領就表示解散草案的特色好像「草案已震驚歐洲每個基督徒團體的良心」。對這形容的反應,詩人G·K·卻斯特頓寫了首諷刺詩──Antichrist,or the Reunion of Christendom: An Ode。[2]
法案同時向「威爾斯教會」廢除和沒收財產,用來定義與英格蘭教會部分必須分開。廢除國教表示教會的特殊合法地位結束,威爾士主教不再享有坐在上議院作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國教曾經有優有缺:例如,英國國教會的牧師曾被禁止坐在下議院議席,但這不再是適用於在威爾斯的牧師。由於威爾斯教會地位獨立,十一奉獻不再供應給教會,脫離後就失去大的收入來源。
沒收財產更有爭議,意味著威爾斯教會的捐項部分被沒收,並重新分配給威爾斯大學和地方當局。1662年之前捐項要沒收;那些以後繼續保留。這是由1662年之前的捐項已被授予給總人口國家的教會中的理論證明,因此屬於人們例如一整個而不是威爾斯教會;理解上,激烈爭議這個理由。1662年後復辟《統一法案》,它是經過非英國國教會眾教徒這一點就真正開始發展。
《1914年威爾斯教會法案》未有生效,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到1920年。
為了應付收入上的損失,成功的籌款活動受到保證。到20世紀末期,這個已在財政狀況較高的英國國教會放置在威爾斯教會。
自1920年
重疊邊界的牧區分配給威爾斯教會或英國國教會,結果兩國之間界線不一。原本的蒙茅斯郡、雷德諾郡和弗林特郡一些地區仍然堅持在赫里福德教區和切斯特教區的牧區因而成為英格蘭教會部分。一個完善的農村總鐸區,不過馬奇(什羅普郡)在聖亞薩教區歷史環境脫離了造成對應關於在中部地區的邊界。今天,威爾斯教會狀況與英格蘭教會完全獨立,是普世聖公宗獨立成員好像愛爾蘭教會和蘇格蘭聖公會。
在21世紀首年,威爾斯教會已開始進行多次辯論,特別是關於任命女性為主教和承認由教省各個教會生活方面作為威爾斯語和英語整體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