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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座
原文名 Sancta Sedes

聖座Sancta Sedes意大利語Santa Sedeˈsaŋkta ˈsedes教堂),是羅馬主教(即教宗)的教務職權Ecclesiastical jurisdiction,也是天主教會內超乎眾教座之上的主教教座

簡介

從外交上和其他方面而言,聖座之言行代表了整個天主教會,也獲國際法的其他主體視為主權實體,由教宗領導,可與其締結外交關係[註 1]

其行政機構統稱為羅馬教廷(中文常直稱為「教廷」),為天主教會的運行和達到其目標而不斷進行協調並提供所需的組織保障。

由於聖座的所在地及現今之主權管轄範圍為梵蒂岡城國,各界常以「梵蒂岡」代稱聖座;但嚴格來說,聖座不同於梵蒂岡城國,後者遲至1929年方才出現,而聖座的歷史可遠溯至基督教會發展早期

國際關係中,各國大使不是獲梵蒂岡城國而是獲聖座所接受;聖座向各國和國際組織派出的外交代表處或使節,是代表聖座而非所謂梵蒂岡城國[1]

歷史

原圖鏈接羅馬教廷

自中世紀開始羅馬主教領地就被視為一種主權實體。453年就有派遣教宗代表由理主教前往君士坦丁堡面見皇帝的例子,然而這些派遣並非長駐大使。

十一世紀時,聖座開始頻繁的派遣短期或長駐性的代表於各國。在十五世紀,羅馬教宗所派遣的長駐大使得到歐洲各國的承認。第一個長駐的羅馬教宗使團在1500年時成立於威尼斯。

但在十七世紀下半,受到西發里亞和約影響,聖座的外交開始被保皇黨和法蘭西主義的打擊。在拿破崙時代,正常運作的聖座大使甚至一度僅存二個。然而在同一時間普魯士成為第一個遣使往聖座的基督新教國家。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後,聖座外交的低迷情形一度恢復,在會議中訂立了聖座大使所享有的特權-擔任出使國之使節團首席。

雖然在1870年後,教宗國已經因為意大利王國併吞了其領土而亡國,然而直到在1929年聖座與意大利政府簽訂《拉特朗條約》,梵蒂岡城國建立前,聖座作為一個國際法人卻依然和各國保持通使關係,包括奧匈帝國等國家,這些期間和聖座有邦交的國家總數幾乎增加了一倍(從16國增加到27國)。

外交

原圖鏈接位於梵蒂岡的行政宮

雖然教宗是梵蒂岡城國的國家元首,但是聖座和各國建立外交關係時(如交換使節),並非以梵蒂岡城國的政權身分,而是以聖座這個主權實體的身分,事實上在教皇國滅亡(1870年)到聖座與意大利政府簽定《拉特朗條約》成立梵蒂岡城國(1929年)的五十九年期間,聖座依然和許多國家通使邦交。

聖座的外交工作由聖座國務院負責。聖座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共有一百七十九個主權國家,主權實體馬耳他騎士團和跨國組織歐盟。聖座也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建立了非邦交的特殊往來。在與越南政府通過協議後,也派任了非常駐的宗座代表。同時也和阿富汗文萊索馬里阿曼沙特阿拉伯等國保持了非外交的官方往來。

聖座另外藉由不具外交官員身分及權限的宗座代表和地方天主教會團體維持關係。主要是在:文萊科摩羅老撾毛里塔尼亞緬甸索馬里越南耶路撒冷和巴勒斯坦領土、太平洋地區(紐埃圖瓦盧)、阿拉伯半島阿曼、沙特阿拉伯外籍人士社群)、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科索沃和西撒哈拉宗座監牧區。

聖座和以下國家無正式往來:不丹馬爾代夫(限制宗教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聖座因主教任命起爭執),朝鮮(政府管制宗教),和一些未被普遍承認的國家。聖座共有179個外交使團,其中73個是非常駐當地的,因此共有106個具體的駐外使團,其中一些不僅駐於一地,同時也駐於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

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任內建立正式關係的國家有獨立不久的黑山(2006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2007年)、博茨瓦納(2008年)、俄羅斯聯邦(2009年)和馬來西亞(2011年)。

地理

原圖鏈接羅馬教廷

梵蒂岡是天主教會最高權力機構聖座的所在地,也是教宗的駐地所在。全稱為梵蒂岡城國,是位於意大利首都羅馬市西北角高地的一個內陸內飛地城邦國家。

作為世界六分之一人口的信仰中心,梵蒂岡也是全球領土面積最小、人口最少的國家。其前身為教皇國,自1929年開始以《拉特蘭條約》確定為主權國家,接受聖座的直接統治,實施政教合一的政治體制。

由於聖座的行政機構——「羅馬教廷」大部分機關均坐落於梵蒂岡城內,故人們在使用「梵蒂岡」一詞時,既可能指梵蒂岡城國,又可能指「梵蒂岡」這片得此名已久的地區,還可能是指聖座,也可能指羅馬教廷,最後亦可能指教宗的居所。

總而言之,此詞含義變化多端,端看其使用的場合。雖然梵蒂岡並未制定任何有關官方語言的法律條文,但以意大利語最為常用。在過去,梵蒂岡常以意大利里拉作為其境內的通用貨幣,一直到意大利加入歐元區為止。

雖然梵蒂岡在地理上是一個小國,因着天主教在全球龐大的信仰人口,使其在政治和文化等領域擁有着世界性的影響力。

組織

原圖鏈接梵蒂岡城

教宗通過聖座的各種行政機構管理天主教會。聖座由一系列複雜的機構組成,包括國務院、9聖部Congregation (Roman Curia)、3個教務法院、以及12個宗座理事會,這些機構被統稱為羅馬教廷

國務院由國務樞機卿領導,主要負責處理聖座和梵蒂岡城國的內部行政與外交事務。聖座中只有國務卿居住在梵蒂岡城中。其它機構則散布在羅馬城中,並享有治外法權

聖座最主要的機構有信理部,監督天主教教義;主教部Congregation for Bishops,協調全球主教的任命;萬民福音部,監督所有宗教活動;正義和平部,負責磋商國際和平與社會問題。

三個宗教法庭執行宗教裁判權。教廷法院處理一般司法訴訟,最常見的是處理婚姻的合法性[2]

宗座聖璽最高法院是最高上訴法庭、執行法庭,處理包括教廷法院在內的判案,執行高層(主教以及更高級的教會團體Religious institute)的決議,例如廢除教區和解除某人職務。

它也監視其它層級宗教法庭的工作。[2]宗座聖赦院Apostolic Penitentiary不處理外事或法令,但處理道德問題,對責難Censure (canon law)進行赦罪、分配、減刑、認可、寬容以及其它事宜;它也進行特赦[3]

聖座經濟事務局Prefecture for the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Holy See為聖座處理財政的機構,無論部委的轄區如何、對其進行監視,並處理相應財政。其中最重要的是宗座財產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the Patrimony of the Apostolic See

教宗府Prefecture of the Papal Household負責教宗起居、受眾、儀式(嚴格的禮拜儀式除外)。

聖座不因某一教宗的去世或辭職而被撤銷,而是在宗座從缺期間通過不同的規則來運行。除了總務樞機和執行赦免與分配的宗座聖赦院大院長之外,羅馬教廷的部會首長Dicastery(例如聖部部長)在宗座從缺後便立即自動卸任。總務樞機在此期間執行聖座的財政事務temporalities

聖座和天主教會的管治權會交給樞機團。《天主教法典》禁止樞機團和總務樞機在此期間對教會做出任何變革或改良。

2001年,聖座收入為4220.98億意大利里拉(約合當時的2.02億美元),淨收入為177.2億意大利里拉(約合800萬美元)。[4]根據大衛·李(David Leigh)在《衛報》上的文獻,2012年歐洲理事會的報告指出梵蒂岡部分物業資產已經超過€680m(£570m);2013年1月, Paolo Mennini,一位羅馬papal official,管理聖座的這部分資產——包括不列顛投資、其它歐洲的持有,以及currency trading arm.《衛報》形容Mennini以及他的職責為:「... Paolo Mennini,是教宗的銀行家。

Mennini在梵蒂岡內領導這一組特殊的團隊,叫the extraordinary division of APSA – Amministrazione del Patrimonio della Sede Apostolica –管理所謂的「聖座遺產」。[5]

國際法中的地位

原圖鏈接羅馬教廷

無論在國際慣例還是在當代法律中,聖座都被國際公法承認,在權利與義務上等同於主權國家。聖座不同於梵蒂岡城,並不具備國際法關於主權國家的標準——有常住人口,一定的領土,穩定的政府,有能力與別國建交[註 2]

但在事實上,聖座與180個國家建交,滿足了國際法的法人要求[6],因此在政府與國際組織事務中算為「成員國」[7]

聖座「應受由主權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社會之尊重,享有國際法主體待遇,有權在為建立和維護世界和平所預備的國際法框架下參與外交事務,與一個、幾個或許多國家訂立拘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8]

聖座外交

原圖鏈接羅馬教廷

中世紀以來,聖座就被視為主權國家

聖座與180個主權國家和地區、馬爾他騎士團歐盟、以及中華民國巴勒斯坦國政治實體建立外交關係[9][10]。89個駐聖座的外交使節機構都座落在羅馬。[11]

視頻1:羅馬教廷

視頻2:羅馬教皇的一部教諭,直接要了歐洲三分之二人的性命

注釋

  1. 聖座的主權已經被許多國際協定所認定,並且在1929年2月11日簽署的《拉特朗條約》中被特別強調,在該條約中「意大利承認聖座在國際場合中的主權是其性質所固有的屬性,是對其傳統的遵從,也是其在全世界使命之要求。」
  2. These criteria for statehood were first authoritatively enunciated at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signed by American states on 26 December 1933.

參考文獻

  1. 羅光. 教廷與中國使節史. 
  2. 2.0 2.1 CHAPTER III. THE TRIBUNALS OF THE APOSTOLIC SEE.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202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1) (英語). 
  3. John Paul II. Pastor Bonus.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1988-06-28 [2020-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1) (英語). 
  4. "Economic Report of the Holy See for 2000"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8-08-28. Zenit 6 July 2001
  5. David Leigh. How the Vatican built a secret property empire using Mussolini's millions. The Guardian. 2013-01-21 [2013-01-23]. 
  6. Website Holy See and for the most recent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South Sudan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3-11-04. (situation since 22 February 2013)]
  7. 例如:IAEA, OSCE, IOM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7-12-12.
  8. Robert Araujo and John Lucal, Papal Diplomacy and the Quest for Peace, the Vatican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early years to the League of Nations, Sapienza Press (2004), ISBN 1-932589-01-5, p. 16. See also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1979) p. 154.
  9.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Relations of the Holy See. The Vatican. (31 May 2007). Retrieved on 11 September 2011.
  10. 179 states have full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the Holy See. Zenit News Agency. 2012-01-11 [2012-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1月16日). 
  11. Informative Note on the Diplomatic Relations of the Holy See, 07.01.2019. Holy See Press Office. 2019-01-07 [2019-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8) (英語).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