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 |
中文名稱: 家庭共有財產 提出時間: 2007年10月1日 同類型: 夫妻共同財產 |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麵條件:
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
目錄
特徵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徵: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於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區分標準
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幾個標準:
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 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 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為死者一方的遺 產來繼承。但在區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 有財產的界限。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為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療費等,在婚後約定為個人財產 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先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 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於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 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 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②對於早已參加工作(勞動),並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 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並確定其遺產範圍時,應從共同 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遺產業分割。
③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區分開。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於其個人的債務,屬於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應列入其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如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確用於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於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
共同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是比較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係。
二、家庭共有財產來源於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三、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所謂家庭共有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說,父母、兒女、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基本特徵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基本特徵是: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二、夫妻之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三、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採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參考來源
- ↑ 怎麼證明是家庭共有財產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