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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省商務廳山西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我省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

(二)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現定全省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定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1];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負責與防擴散相關的工作。

(八)牽頭擬定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別(地區)外經貿政策以及多邊、雙邊經濟合作政策,協助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牽頭承擔我省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諮詢等工作,負責對外經濟貿易協調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與涉及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一)擬定外商投資政策;依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合同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省外商投資審批管理工作;指導投資促進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等;擬定省內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擬定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省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地方金融類企業除外)。

(十三)負責全省對外援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具有政府對外援助性質資金的使用;管理多雙邊對我省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的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

(十四)貫徹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和台灣地區授權機構進行經貿磋商並簽署有關文件,負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台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五)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十六)負責全省駐境外商務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工作;聯繫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晉機構和外國駐晉官方商務機構。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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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