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法
市場法也稱市場價格比較法(market approach),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資產與最近售出類似資產的異同,並將類似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
市場法
市場法也稱市場價格比較法(market approach),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資產與最近售出類似資產的異同,並將類似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 市場法是一種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因為評估過程中的資料直接來源於市場,同時又為即將發生的資產行為評估。但是,市場法的應用與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資產的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在我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為市場法提供了有效的應用空間,市場法日益成為一種重要的資產評估方法。 指參照市場上已經發生的、與被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資產的交易價格確定重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優點:是可比企業確定後價值量較易量化確定。
缺點:在產權市場尚不發達、企業交易案例難以收集的情況下,存在着可比企業選擇上的難度,即便選擇了非常相似的企業,由於市場的多樣性,其發展的背景、內在質量也存在着相當大的差別。
市場法是將評估對象與可參考企業或者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對比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其應用前提是假設在一個完全市場上相似的資產一定會有相似的價格。市場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併購案例比較法和市盈率法。
市場法區別於收益法和成本法,將評估重點從企業本身轉移至行業,完成了評估方法由內及外的轉變。市場法較之其他兩種方法更為簡便和易於理解。其本質在於尋求合適標杆進行橫向比較,在目標企業屬於發展潛力型同時未來收益又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市場法的應用優勢凸顯。
市場法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格以及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的技術。企業應用市場法估計相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可利用相同或類似的資產、負債或資產和負債的組合(例如,一項業務)的價格和其他相關市場交易信息進行估值。
企業在使用市場法時,應當以市場參與者在相同或類似資產出售中能夠收到或者轉移相同或類似負債需要支付的公開報價為基礎。
市場法適用的條件和範圍
市場法是指利用市場上同樣或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技術方法的總稱。通過市場法進行資產評估需要滿足兩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其一是要有一個活躍的公開市場;其二是公開市場上要有可比的資產及其交易活動。市場比較法的適用範圍從適用條件來看,主要用於地產市場發達、有充足的具有替代性的土地交易實例的地區;從評估目的和評估結果的形式來看,可直接用於評估土地的價格或價值,可用於評估土地或房地產的租金,可用於其他評估方法中有關參數的求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評估中重置成本法和市場法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不同
市場法也稱市場價格比較法,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資產與最近售出類似資產的異同,並將類似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也稱成本法,是指在資產評估時按被評估資產的現時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項損耗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2、方法不同
在資產評估中,由於評估目的、適用的價值類型、評估對象、可搜集到的數據資料及主要經濟技術參數等的不同,應該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但這些評估方法都只是一種手段,共同目標都是獲得客觀的、令人信服的資產評估值。
從理論上講,成本法是歷史資產與現時新資產的比較。通過評估對象與現時功能相同資產的比較,確定被評估資產的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等,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價值。
市場法和成本法常運用收益法中的重要指標折現率。市場法中分析和調整參照物價格與被評估資產價值的差異因素時,如土地使用權年限修正係數,用到折現的方法。成本法中對功能性貶值的確定地採用折現的方法。
3、優缺點不同
市場法是將評估對象與可參考企業或者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對比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其應用前提是假設在一個完全市場上相似的資產一定會有相似的價格。市場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併購案例比較法和市盈率法。
重置優點是因為它反映的是企業為取得和開發目前所擁有或控制的部分或全部人力資源而發生的實際成本的現實價值,因此重置成本法可以真實的反映出人力資源的成本。
缺點是它增加了會計核算的工作量,核算時,要按重置成本調整人力資源成本的賬面餘額,將重置成本與原賬面餘額作為人力資源損益計入當期利潤總額,同時對以後會計期間分攤的人力資源成本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這些都會導致提供的會計信息失真,重置成本的確定帶有很大的主觀性,脫離了實際成本原則,使人們難以接受。
市場法的步驟
應用市場法進行資產評估可分三個步驟:市場調查,選擇參照物;因素比較,調整差異;綜合定價。 在認真比較各因素並調整差異的基礎上,綜合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以某土地評估為例: 市場法
市場法通過參照物銷售價格比較評估資產價值,充分考慮了市場變動因素,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值。但由於需要同類可比參照物的有關數據、資料,故應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市場法一般適用於對土地、建築物、通用工業設備等項資產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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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市場法是一種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因為評估過程中的資料直接來源於市場,同時又為即將發生的資產行為評估。但是,市場法的應用與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資產的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在我國,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為市場法提供了有效的應用空間,市場法日益成為一種重要的資產評估方法。 [1]
指參照市場上已經發生的、與被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資產的交易價格確定重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市場法應用前提條件
1、需要有一個充分發育、活躍的資產市場。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交易的商品種類很多,資產作為商品,是市場發育的重要方面。資產市場上,資產交易越頻繁,與被評估資產相類似資產的價格越容易獲得。2、參照物及其與被評估資產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是可搜集到的。運用市場法,重要的是能夠找到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相類似的參照物。但與被評估資產完全相同的資產是很難找到的,這就要求對類似資產參照物進行調整,有關調整的指標、技術參數能否獲取是決定市場法運用與否的關鍵。
市場法步驟
應用市場法進行資產評估可分三個步驟:市場調查,選擇參照物;因素比較,調整差異;綜合定價。市場調查、選擇參照物搜集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資產市場交易的基本數據資料,包括交易價格、交易時間、交易批量等,並通過科學的方法,驗證所獲得資料的準確性,特別是有關市場價格變化情況的準確性。這是應用市場法正確評估資產價值的一個關鍵環節。因為參照物是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參考標準,所以選擇參照物時應注意:
- 參照物與評估對象必須是相同或同類資產;
- 參照物與評估對象之間必須存在可比因素,如土地的地理位置、房產建築物的設施條件、機器設備的用途等;
- 為計算出同類資產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因銷售時間不同而發生的價格變化,有時必須選擇兩個以上的參照物才能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
因素比較、調整差異
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應用市場法進行評估時,應把評估對象與參照物的各種因素逐一進行比較。比較的因素包括:實體特徵;地理特徵;經濟特徵;銷售時間;銷售價格等。根據與參照物的比較,分項調整各對應因素的差額,進而確定評估對象各因素的價值。如將使用壽命30年的建築物作為評估對象,而類似的資產使用壽命只有20年,這就需要進行調整。再如,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一個與評估對象完全相同的資產,規格型號一樣,成新率(指新舊程度的比率)也接近,但其交易時間是在5年前,由於價格發生了變化,也需作必要調整。
綜合定價
在認真比較各因素並調整差異的基礎上,綜合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以某土地評估為例:
市場法
市場法通過參照物銷售價格比較評估資產價值,充分考慮了市場變動因素,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值。但由於需要同類可比參照物的有關數據、資料,故應用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市場法一般適用於對土地、建築物、通用工業設備等項資產的評估。
市場法具體運用
在資產評估中,按照參照物與評估對象的相近相似程度,市場法的具體方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直接比較法;二是間接比較法。
市場法直接比較法
直接比較法,是指利用參照物的交易價格,以評估對象的某一或若干基本特徵與參照物的同一及若干基本特徵直接進行比較,得到兩者的基本特徵修正係數或基本特徵差額,在參照物交易價格的基礎上進行修正從而得到評估對象價值的一類方法。其基本公式為:
評估對象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修正係數1×修正係數2×……×修正係數n
或評估對象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基本特徵差額1±基本特徵差額2±……±基本特徵差額n
直接比較法直觀簡潔、便於操作,但通常對參照物與評估對象之間的可比性要求較高。
當參照物與評估對象的差異僅僅體現在某一種基本特徵上的時候,直接比較法還可能演變成以下具體的評估方法,如現行市場法、市價折扣法、功能價值類比法、價格指數法和成新率價格調整法等。
如果當參照物與評估對象的差異不僅僅體現在某一基本特徵上的時候,上述評估方法的運用就可以演變成參照物與評估對象各個基本特徵修正係數的計算了,如交易情況修正係數(正常交易情況÷參照物交易情況)、功能價值修正係數(評估對象生產能力÷參照物生產能力)、交易時間修正係數(評估對象的定基價格指數÷參照物的定基價格指數)和成新程度修正係數(評估對象成新率÷參照物成新率)等。
直接比較法具有適用性強、應用廣泛的特點。但該法對信息資料的數量和質量要求較高,而且要求評估人員要有較豐富的評估經驗、市場閱歷和評估技巧。
市場法間接比較法
間接比較法也是市場法中最基本的評估方法。該法是利用資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市場標準(標準可以是綜合標準,也可以是分項標準)作為基準,分別將評估對象與參照物整體或分項與其對比打分從而得到評估對象和參照物各自的分值。再利用參照物的市場交易價格,以及評估對象的分值與參照物的分值的比值(係數)求得評估對象價值的一類評估方法。由於間接比較法需要利用國家標準、行業或市場標準,應用起來有較多的局限,在資產評估實踐中應用並不廣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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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市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