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律師協會
廣東省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由廣東省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1],受廣東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對廣東省的律師隊伍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本協會成立於1980年,是我國律師制度1979年恢復重建後成立的第一家省級律師協會,已歷時十屆。截至2015年1月1日,廣東省律師協會共有團體會員(各地級市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2238家,個人會員(執業律師)27200餘名。
目錄
主要職能和任務
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處理對會員的投訴;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舉辦律師福利事業;指導下級律師協會工作;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職責;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業管理模式
廣東省律師協會實行「議事、決策、執行、監督」的行業管理模式。
1.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執業律師組成並民主選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制定、修改本會章程,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發展規劃及行業規範並監督其實施;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副總監事、總監事、副會長、會長;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屆中(兩年度)工作報告閉會期間審議表決理事會、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和修改會長、副會長、總監事、副總監事考核辦法;審議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2.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3.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4.會長辦公會是律師協會日常議事機構,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討論決定本會日常工作安排,決定本會臨時性事項,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5. 監事會是律師協會的常設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律協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及財務預算和決算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會進行年度審計或專項審計;監督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指派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監事會認為需要監督的本會其它機構的會議,並可在會上發表監督意見;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各委員會等提出監督意見;提議召開臨時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監事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向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報告工作及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6.秘書處是律師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內部設置
廣東省律師協會設立了律師紀律(會員處分複查)、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宣傳交流、繼續教育[2]、發展戰略、財務、規章制度、女律師、文體、律師文化建設、地方律協建設、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律師所建設指導、青年律師、公益法律事務、實習考核、港澳台和外事、提案審查18個工作委員會,作為履行本會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同時還設立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公司法律、房地產法律、金融法律、證券法律、知識產權法律、電子商務法律、海事海商法律、未成年人法律、勞動法律、國際業務法律、行政法律、醫療法律、憲法與人權法律、環保法律、保險法律、法律顧問、稅務、婚姻家庭法律20個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為全省律師提供業務指導,提高整體執業素質。
協會章程(節選)
(2012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廣東省律師協會,簡稱廣東省律協(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GDLA,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各地級以上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市律師協會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團結和帶領律師行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成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律師業務研討、培訓和繼續教育,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開展對外交流,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三)制定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會員專業化及規範化建設工作;
(四)指導、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加強對青年律師的培養和扶持;
(六)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負責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七)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八)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組織實施律師執業保險工作;
(九)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福利事業及文體活動;
(十)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指引,收取、使用、管理會費;
(十一)指導全省各地律師協會工作,辦理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的事項;
(十二)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就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參考文獻
- ↑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
- ↑ 新時代繼續教育的歷史使命 ,搜狐,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