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由广东省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1],受广东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对广东省的律师队伍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本协会成立于1980年,是我国律师制度1979年恢复重建后成立的第一家省级律师协会,已历时十届。截至2015年1月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共有团体会员(各地级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2238家,个人会员(执业律师)27200余名。
目录
主要职能和任务
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举办律师福利事业;指导下级律师协会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职责;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业管理模式
广东省律师协会实行“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的行业管理模式。
1.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执业律师组成并民主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副总监事、总监事、副会长、会长;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届中(两年度)工作报告闭会期间审议表决理事会、监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总监事、副总监事考核办法;审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3.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4.会长办公会是律师协会日常议事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5. 监事会是律师协会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及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监督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它机构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委员会等提出监督意见;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监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告工作及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6.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内部设置
广东省律师协会设立了律师纪律(会员处分复查)、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宣传交流、继续教育[2]、发展战略、财务、规章制度、女律师、文体、律师文化建设、地方律协建设、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律师所建设指导、青年律师、公益法律事务、实习考核、港澳台和外事、提案审查18个工作委员会,作为履行本会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同时还设立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公司法律、房地产法律、金融法律、证券法律、知识产权法律、电子商务法律、海事海商法律、未成年人法律、劳动法律、国际业务法律、行政法律、医疗法律、宪法与人权法律、环保法律、保险法律、法律顾问、税务、婚姻家庭法律20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为全省律师提供业务指导,提高整体执业素质。
协会章程(节选)
(2012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省律师协会,简称广东省律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DLA,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各地级以上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团结和带领律师行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三)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会员专业化及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扶持;
(六)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八)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九)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
(十)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引,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一)指导全省各地律师协会工作,办理司法行政部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的事项;
(十二)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文献
- ↑ 社会团体办理攻略 ,搜狐,2019-04-02
- ↑ 新时代继续教育的历史使命 ,搜狐,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