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台胞台属联谊会
机构简介
广州市台联的宗旨是: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团结联络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1]”的基本方针实现祖国统一,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而贡献力量。
广州市台联密切联络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经济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关心和协助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旅游、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广州市台联发扬台湾同胞爱国的光荣传统,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加强与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尊重台湾岛内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一切正当权益,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广州市台联积极推动海峡两岸的交流交往,协助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经商、投资、建厂、办学、兴办公益事业和进行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各领域的交流。对于前来祖国大陆寻祖、探亲、访友、求医、旅游等活动的台湾同胞,主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和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广州市台联加强与世界各地台胞同乡会的联谊,至今已接待了来自台、港、澳地区以及旅居美国、法国、日本、巴西、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十余个国家的台胞;与我会联系密切的社团有香港台湾商会[2],港澳台湾同乡会,香港泰山公德会,香港台湾工商协会等;广州市台联经常举办一些联谊活动,与在穗读书的台湾学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每年的中秋节与春节举办台湾同胞茶话会。
广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节选)
(2011 年11月 27 日广州市第八次台胞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广州市台联)是居住在广州地区的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广州市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其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密切联系居住在广州地区乃至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为反对“台独”、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实现祖国统一,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团结依靠居住在广州地区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
第四条 关心和协助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第五条 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尊重岛内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一切正当权益,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双向交流交往,对于前来祖国大陆寻祖、探亲、访友、求医、旅游等活动的台湾同胞,主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密切联系常住广州地区的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和理解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他们在祖国大陆投资、求学、就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广州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广州市台湾同胞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广州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章程;(三)选举理事;(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由广州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出工作报告;(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计划;(三)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四)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一届一聘。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对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广州市台联接受上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台联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州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
参考文献
- ↑ 浅谈“一国两制” ,搜狐,2022-07-25
- ↑ 商会建立的意义和作用 ,搜狐,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