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審計局
廣州市審計局是廣州市政府組成機構之一。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的,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預算執行、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政府重大投資、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2]、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
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及其績效。市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管理機構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縣級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區、縣級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縣級市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縣級市政府共同領導區、縣級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區、縣級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廣州市審計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廣州概述 ,中國廣州
- ↑ 審計署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審計工作發展規劃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