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陽縣審計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審計工作;對縣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彭陽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2],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
(三)負責向彭陽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彭陽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報告;向彭陽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彭陽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彭陽縣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彭陽縣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中央、自治區、固原市、彭陽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使用中央、自治區、固原市、彭陽縣農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單位財務收支;政府投資和以彭陽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彭陽縣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縣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彭陽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自治區審計廳、固原市審計局授權和委託的審計項目進行依法審計。
(五)受組織部門的委託,負責對彭陽縣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單位領導人員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組織實施對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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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彭陽縣情概況 ,彭陽縣人民政府,2020-05-27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會計網校,200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