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龙
新九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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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九龙(New Kowloon)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在香港殖民地时期是香港四大组成部分(香港岛、九龙、新九龙、新界)之一,指界限街以北至九龙群山之南的土地,包括现时观塘区、黄大仙区、界限街以北的九龙城区(即九龙城、九龙塘、启德等地)和深水埗区(但不包括昂船洲)。
目录
历史
新九龙原属新界的一部份,中国清朝政府在1898年按《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其租借给英国,为期99年。
由于原九龙(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面积太小,政府又有需求去开拓市区用地,于是政府在1937年起刊宪将界限街以北至狮子山之南这些原属新界的平坦土地,划作市区用地发展,并统称“新九龙”,以便和界限街以南原有的“旧九龙”区别。
新九龙的土地是英国向中国“租借”,地契于1997年6月28日到期[1]。所以新九龙楼宇的业主,由1997年6月29日起,需要向香港政府交地租,反之原九龙及香港岛之物业,如至今租约仍未到期,则只需缴付极低的象征式地税。
最初,新九龙由东至西分为九龙城、九龙塘、深水埗及荔枝角四区。自1968年5月起,新九龙与“旧九龙”、香港岛重新分为十区,新九龙开始与旧九龙融合。一般市民在生活中都不会刻意区分,但一些教科书仍会教授两者分别。
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落实,香港岛和九龙确定会和新九龙、新界一起归还中国,“新九龙”一词开始消失。到现在新旧九龙一般都统称为“九龙”,但差饷物业估价署[2]政府地政总署须收取新九龙土地的地租,旧九龙及香港岛土地的地税,故土地契约中仍有“九龙”和“新九龙”之分。而且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5,新界的定义仍包括新九龙。
现况
直到现在,由于九龙半岛已经过不断的填海工程,以致根据1937年的海岸线所划出的新九龙地域不能覆盖所有原属新九龙的地区,如九龙湾一带的原海岸线已变成市中心,现时的海边却不属新九龙范围,但政府则无刻意更改新九龙的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