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為主管海南省全省海洋經濟、海洋事務和漁業行政工作的海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掛海南省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牌子[1]。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明確:不再保留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整合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整合漁業管理職責;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整合海洋經濟、海洋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海南省應急管理廳整合海洋預報減災職責,以及防汛防風防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的職責。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2];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戰略、規劃、計劃。
(二)負責全省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實施海洋綜合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參與本省海域勘界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海域 (包括海岸帶、無居民海島)使用,按規定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
(四)負責全省漁業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漁制度和指導漁業資源監測工作;負責本省水產養殖種苗的管理;管理內陸水域、淺海灘涂漁業開發利用工作;擬定和頒發水產品加工產品的質量標準。
(五)負責海洋環境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定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省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六)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信息綜合、標準計量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
(七)根據國家規定對本省行使海洋監察、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能,管理全省海監和漁業執法隊伍。
(八)負責海洋與漁業基礎數據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和有關海洋與漁業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
(十)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一)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市縣海洋與漁業工作。
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明確:不再保留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整合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整合漁業管理職責;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整合海洋經濟、海洋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海南省應急管理廳整合海洋預報減災職責,以及防汛防風防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等指揮部的職責。
視頻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海南省概況 ,中國網,2009-12-14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6年修訂版(全文) ,鄭州外資企業服務中心,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