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廳
機構職能
(一)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省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外國人在我省境內設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複議[1];指導全省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指導省以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2],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審核報批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地方性軍休、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軍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員的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負責軍供站建設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承擔湖北省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全省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負責在全省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撥和省級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鄉鎮長和村、居委會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負責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兒童領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省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市、州、縣(市)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指導各市、州、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省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我省與毗鄰省份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省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一)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救濟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五保戶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省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擬訂我省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 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
(十三)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指導全省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省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殯葬設備的科研生產。
(十五)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收容遣送站建設工作,協調市、州、縣(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省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八)管理和指導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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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呢?,搜狐,2018-01-11
- ↑ 湖北省民政廳強化優撫對象數據精準管理 ,搜狐,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