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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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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环保产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是全市从事环保事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单位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1]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目录

湖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州市环保产业协会”(Huzh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EP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从事环保事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单位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推动湖州市环保产业的科技进步和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环保事业服务;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帮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和行业监管部门湖州市环境保护局、湖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湖州市滨河路8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反映会员愿望。开展各种活动,并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的规划、管理等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湖州市环保产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自律管理和市场管理方法,并受政府委托,参与组织实施;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切实起到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开展国内外环保产业科技、生产、开发、市场经济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国内外环保产业的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环保产业的科技进步;

三、开展环保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培训环保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导、帮助会员单位发展产品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素质;

四、组织环保产品、设备及科技成果的展销、转让、考察、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单位疏通产、供、销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推动横向联合,促进会员间、行业间、地区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在产品生产、市场开发、横向合作、科技研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本地区环保产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各项活动;

八、负责协会网站“湖州市环保产业协会(www.huepi.org.cn)”的日常管理;

九、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与环保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环保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指导;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本协会章程和环保事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开展正常的党建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党组织后,协会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应该在选举的基础上获得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换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

第十九条 换届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以上会员的更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票决或者举手票决,但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的表决必须取得书面票决意见,通讯形式的表决投票理事必须达到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票数必须超过投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召开的会议应形成决议或者会议纪要,作为协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的产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担任,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一般不得超过2届,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决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在条件成熟时,协会可以应会员要求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对应的会员单位参加,开展专题调研、专题交流、专项培训等,并将活动情况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换届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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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