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銜接平衡區域性規劃、各主要行業和部門的行業規劃與專項規劃;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參與分析研究全市財政、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政府融資的政策措施,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1]。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省政府的投資,安排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審批市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概算和初步設計;指導全市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自主創新體系的戰略、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集聚區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責任,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定區域空間布局等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國家、省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提出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計劃。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節能減排、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2];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節能減排重大項目,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實施對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
(十二)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責任;起草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有關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年度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重點項目建設工程進度實施全過程監管,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市稽察監管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
(十三)組織實施國家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政策,提出促進城市轉型重大問題和政策的意見建議,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承擔市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市口岸工作。
(十五)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規範性文件。
(十六)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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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焦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法律圖書館,2004-08-31
- ↑ 焦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倡議書!同意請轉! ,搜狐,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