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國土資源局
焦作市國土資源局,根據《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焦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焦文〔2010〕16號),設立焦作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018年12月22日,焦作市機構改革方案發布,組建焦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不再保留焦作市國土資源局[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五)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對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六)加強對縣(市)區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進行直接查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擬訂全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文件和有關地方性政策;落實國家、省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按照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要求制定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操作程序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優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科技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導、審核全市各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確定和批准設立市級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區。
(三)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和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與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職責。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牽頭制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監督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負責市城區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劃定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承擔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職責。組織、指導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市城區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以及土地分等定級、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市城區國有土地、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2]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宅基地外)的登記、發證工作。
(六)負責全市的測繪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和測繪成果管理;負責全市基礎測繪項目及大型測繪工程項目的審批和成果驗收工作;負責全市各類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上報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監督管理地籍測量質量,確認地籍測繪成果;負責全市測繪行業技術培訓、質量管理、科技開發工作;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市城區的測繪、坐標系統的建立、修正及保護工作;負責測繪成果檔案的管理工作。
(七)承擔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組織、指導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以及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建設用地工作;承辦由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市城區土地的統一徵用、劃撥或出讓工作;負責市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作價入股、轉讓、租賃、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購、儲備等工作;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全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調整,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工作;負責市城區基準地價的調整和標定地價的確定工作,承辦評估後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工作。
(九)負責全市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負責採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負責採礦權租賃(承包)經營審批和建設項目壓覆礦床審批工作,負責有關儲量報告的審核及開發利用方案的核准工作;參與區域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的制定及實施;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推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使用制度;依法對採礦權轉讓進行審查;調處採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包括地下水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有關中外合資、合作與外資在我市區域內開展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重大活動。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及測繪管理的科學技術工作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市地質科技項目的實施;負責市城區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信訪工作,負責辦理市城區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信訪案件。
(十四)監督、檢查國家、省和市財政撥付的國土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五)負責所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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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重磅!焦作市機構改革方案發布!,搜狐,2018-12-22
- ↑ 關於農地集體所有權,你一定要知道這些 ,搜狐,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