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
簡介
康熙二十年(1681年)辛酉科副貢。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由刑部貴州司郎中陞任台灣府知府,次年以知府身分護理福建分巡台灣廈門道。康熙六十年(1721年)春以台灣知府兼攝鳳山縣知縣。1720年福建巡撫呂猶龍題參王珍等虧空官銀15萬兩。王珍為彌補財政上的漏卮,令次子代攝[鳳山]]知縣。[1]其次子趁機巧立名目,橫徵暴歛,農民不從便加以拘補囚禁,造成鳳山縣農民普遍的痛苦。
同年,台灣發生大地震,引起海水漲潮,民眾為了謝神而合請戲班唱戲,衙門竟以「無故結拜」為罪名逮捕四十多人,之後又以違反禁令為由逮捕二百多名入山砍竹子的鄉民,並要求這些民眾繳錢了事,否則要被打四十大板,甚至要被驅離驅回中國大陸原籍[2]。朱一貴(閩南民系領導者)、杜君英(潮州民系領導者)等人遂發動起事,是為朱一貴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