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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中文名稱
中文原文 刑部
韓文名稱
諺文 형부 ‧ 형조
韓文漢字 刑部 ‧ 刑曺
文觀部式 Hyeongbu ‧ Hyeongjo
馬賴式 Hyǒngpu ‧ Hyǒngcho
越南文名稱
國語字 Bộ Hình ‧ Hình bộ
漢喃文 部刑 ‧ 刑部
滿語名稱
滿文 ᠪᡝᡳᡩᡝᡵᡝ ᠵᡠᡵᡤᠠᠨ
穆麟德轉寫 beidere jurgan

刑部中國古代官署名之一,相當於現代的司法部。其長官為刑部尚書,相當於司法部長

受中國文化影響,朝鮮半島高麗王朝也設有刑部,其長官為刑部尚書。至朝鮮王朝時期,改稱刑曹,長官改稱刑曹判書。越南古代亦設有刑部的機構。

演變

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時設有都官尚書,後來改為刑部尚書,為六部之一,長官為刑部尚書。其後由,此制歷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為憲部。

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事司法的機構,與都察院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共為「三法司制」。

職責

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其他國家的刑部

朝鮮

朝鮮王朝時期,刑曹的本曹設置官員五十四名,分別為判書一名(正二品)、參判一名(從二品)、參議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銓郎三名(正六品)、律學教授一名(從六品)、別提二名(從六品)、明律一名(從七品)、審律二名(從八品)、律學訓導一名(正九品)、檢律二名(從九品)。刑曹之下設有掌隷院典獄署兩個衙門。

越南

阮朝時,刑部設尚書一、參知二、侍郎二,輔官若干。保大八年(1933年),保大帝改組內閣,將刑部改設為司法部,但民間依然稱作「刑部」。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