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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图书馆

神农架林区图书馆位于松柏镇松柏路40号,建筑总面积1129平方米,与共享工程神农架支中心合署办公。图书馆现有职工7人,藏书6万册,持证读者2114人,年接待读者近2万人次以上,读者年借阅书刊2万余册次以上。馆内设采编部、图书外借部、报刊阅览部、少儿阅览部、网络部、辅导部和综合办公室。

目录

基本介绍

神农架林区图书馆位于松柏镇松柏路40号,建筑总面积1129平方米,与共享工程神农架支中心合署办公。

神农架图书馆以“两馆一站免费开放”为契机,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为全区人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神农架图书馆以创新服务树品牌,常年开展服务留守儿童、农民工和“图书进看守所”等特色服务。与监察局联合成立神农架廉政书屋。

2016年神农架数字图书馆建成,构建了一个覆盖全区8个乡镇的数字阅读网络体系,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1]、电脑、手机、IPAD等随时随地进行数字阅读,丰富的数字资源,便捷的阅读方式,促进了图书馆服务的深层次变革。

展厅展馆

馆内设采编部、图书外借部、报刊阅览部、少儿阅览部、网络部、辅导部和综合办公室。

馆藏实力

图书馆现有职工7人,藏书6万册,持证读者2114人,年接待读者近2万人次以上,读者年借阅书刊2万余册次以上。

实用信息

办证指南

一、借阅证类型

根据读者需要和本馆实际情况,本馆实行一卡通《神农架图书馆借书证》、凭《神农架图书馆借书证》可在外借部将图书借回家中阅读,并可在报刊阅览室和少儿阅览室阅览图书,可在电子阅览室上网阅读。

二、发放对象

凡愿意遵守本馆规章制度,持有效证件者,均可在相应服务窗口免费申请办理证件。

三、办证手续

办理借书证,须持本人有效证件[2]、一寸照片一张,交纳押金100元,在三楼综合办公室办理,借书证注销时退还押金。

四、证件期限

以上证件目前暂定有效期限为五年。

五、补证手续

证件遗失,请及时凭本人身份证挂失,办理补证手续。

六、退证手续

借书证须办理退证手续,还清图书后,持借书证、押金收据办理退证及退还押金。

入馆须知

1、进入外借处借书、报刊阅览室和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阅读须持神农架图书馆读者借书证。

2、军人、持有优待证的老年读者和残疾人读者可优先借阅。

3、请注意仪表,勿着背心、穿拖鞋入馆。

4、随身携带的包及其它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寄放存包处。

5、请勿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勿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6、请勿在馆内娱乐和从事交易等与查阅书刊资料无关的活动。

7、请保持馆区安静,入室请将移动电话置于静音状态。

8、爱护书刊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损坏须按规定赔偿。

9、维护馆内卫生,请勿在馆区乱贴乱画及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10、请自觉遵守神农架图书馆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开馆时间

夏季:周一至五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周六至周日:安排值班

周五下午闭馆学习

冬季:周一至五日:上午8:3 0—12:00 下午14: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开馆

图书外借规则

1、本馆图书实行开架外借。

2、持本馆发放的借书证,即可办理图书外借手续。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图书损失,由持证人负责赔偿

3、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涂画、批注、圈点、撕页、污损等,有上述情况,请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还书时发现有上述情况,责任由读者自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如发生超期,遗失、损坏、偷窃等情况,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5、外借图书借期、册数、续借:持有本馆借书证的读者,外借图书总册数不得超过2册,借期15天,到期后可续借一次。

6、工具书、精装书概不借出,只能就地查阅。若确需借出,则加收全套书价3至5倍的押金。

7、具体外借规则详见外借处借阅规则

报刊阅览规则

1、读者进入报刊阅览室,需办理借书证证,并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后方可入内。未出示证件者,谢绝入内。

2、报刊仅限馆内阅览,不得将期刊借出馆外。

3、借书证、老年优待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在本馆阅览,每次限取报刊或杂志1份,阅后请及时放回原处,不可乱丢乱放,注意保持排架整齐。

5、爱护期刊、报纸,不得随意勾画、写字、撕页、裁剪,不得私自将报刊携带出馆,违者按偷盗处以所携报刊5至10倍的罚款。

6、读者查阅过期报刊需向管理员申请,方可到过刊库查阅。

7、读者复印报刊资料需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工作人员同意,用后请及时归还。

8、保证室内安静、整洁,不得高声喧哗,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共同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

9、爱护国家财产,凡报纸、期刊损坏遗失者,要按规定给予赔偿。

馆藏书刊资料遗失、污损赔偿规定

本馆所收藏的图书资料属国家财产。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根据《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造成馆藏图书遗失或污损者,须照章赔偿。

二、图书遗失赔偿:

1、原则上应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修订本抵赔,每册另收原书刊价格的20%分编加工费。

2、对于不能按原书刊赔偿者,则根据书刊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决定赔款倍率:

图书出版时间 文学类 其它类

1995以后 6倍 8倍

1990-1994 5-10倍10-16倍

1949-1989 10-20倍 20-30倍

3、多卷集图书资料按整套图书定价的2至3倍赔款,其余图书不退还给读者。

三、书刊污损赔偿:

视污损的轻重程度,按书价的50%至70%赔偿;若污损严重,使书刊资料不能继续流通,则按遗失条款赔偿。

四、本规定所指图书资料范围包括本馆收藏的1949年10月以后出版的书刊资料,并适用于个人借书、集体借书、邮寄借书、馆际互借。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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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图书馆简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