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厅
主要职责
制定本省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的审计事项。对市县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进行领导;对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全省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完成审计署和黑龙江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黑龙江省审计厅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本省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3、本省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对本省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进行定期审计。4、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7、省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8、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此外,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并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现有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事业、农林、工交、外资运用等审计对象3010个单位[2]。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境外审计处)。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化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组织审计省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法规处。
承担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草案起草工作;审理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财经违纪举报受理工作;承担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地、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委、省纪检委、省监察厅、省人大、省政协及其各部门、省属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
组织审计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地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局。
组织审计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二)审计督察处。
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省人大以及有关领导批示的整改事项,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受理审计移交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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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构成图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黑龙江省审计厅职能介绍 ,中公教育,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