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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图片来自ltn

一例一休是指台湾蔡英文政府在2016年所推动劳工工作日数的改革政策,目的在于让台湾劳工全面落实“周休二日”。该次修法主要为修正《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使所有劳工每可以有一天的例假(此例假为可劳资约定而更动,即不一定为六、日[1]),以及一天的休息日。前者为强制休假,后者则保留弹性加班的空间,以确保劳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及可以弹性加班的空间。

介绍

雇主可以在征询劳工同意后,让劳工在法定的休息日加班。至于例假日只有在必要时(例如天灾、事变或是突发事件),雇主才能要求劳工加班,其中劳工在“一例”的例假日加班后,雇主依规定应予劳工择日补假及加班费。

劳基法的相关修正案于2016年12月6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加班费计算上,工作日加班之加班费计算基准在此次修法当中并未更动;休息日加班之加班费基准,提升为至少加给“平日每小时工资”之一又三分之一 ,以达成工作日加班与休息日加班之法制衡平;例假日之加班费基准同样未更动。

上述法案于修正时,同时删除劳基法原有规范的七天国定假日[2],因此元旦翌日、青年节教师节光复节蒋公诞辰国父诞辰以及行宪纪念日改为只纪念、不放假(中华民国国定假日法源仍是依据内政部订颁之《纪念日与节日实施办法》)。此外,同时针对“劳工特别休假”予以提高。

针对工作年资满6个月之劳工由原规定无需给予特休提升为应给予至少3日特休;年资满1年未满2年维持至少7日特休;年资2年以上未满3年由原规定给予至少7日特修提升为给予至少10日特休;年资3年以上未满5年由原规定给予至少10日特修提升为给予至少14日特休;年资5年以上未满10年由原规定给予至少14日特修提升为给予至少15日特休。

一例一休上路后,许多工商团体、企业、公司行号认为法条过于僵化,造成(如遇淡、旺季时期)作业上无法调整,与实际情况脱节而反弹声浪四起;有背景有财力的资本家等人,纷纷透过媒体或政治管道,向执政者喊话或甚至施压[3][4][5][6][7]。2017年9月8日,赖清德内阁上任第一周即定调修法给企业“弹性”的方向,随即引来劳团激烈的反对及批评,以及民进党内外正反争执讨论[8]。后续行政院开始推动修法,并于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基法修正案,外界普遍视为一例一休修法之延续,二次修改“一例一休”与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后经常被混淆不清。劳工团体认为相关修法使劳动权益倒退,称之为“劳基法修恶”。

一例一休之背景与缘起

昔日

  • 以往只规定每七天有一天是例假日,工时为双周84小时,法定的周休二日只在公教人员与学生实施(2001年开始实施);企业主张实际状况单周40工时,每周等于员工积欠公司2小时,这些时数累积起来等于砍七天国定假日,而公教人员与学生实施周休二日后,取消七天假,而现实情况各异:有周休二日双周84工时保有七天假者;有周休二日单周40工时保有七天假者;有周休二日双周84工时无七天假者;有周休二日单周40工时无七天假者;以及根本没有周休二日、超时工作、亦无七天假的雇主违法情形。普遍的情况是,有周休二日,无七天假,而实际工时不明,自2016年一月一日起,工时缩减至每周40小时,而每周工作六天只要加起来不超过40小时,都是合法,但如此劳工就无法享有每周二日完整的休息,故有一例一休或周休二例之提议。
  • 台湾劳工在企业滥用责任制(上班打卡制,下班责任制;A卡-正常班《劳检用版本》、B卡-加班《企业内部自审业绩版本》 双打卡出勤纪录)以及派遣契约工(透过外部仲介公司或同老板的外挂仲介公司)的情形下,使得普遍工作严重超时,且无加班费、补休等补偿,并且劳工谈判力低落,劳资关系严重不对等,工会无法正常运作等。中华民国劳动部于2016年表示,2015年度台湾人年均工时为2,104小时,在各国中排名第四长,仅低于新加坡年工时2,371小时、墨西哥2,246小时与韩国2,113小时,并认为劳工年工时已逐年下降[9]。而根据媒体报导,2017年度台湾人年均工时为2141小时,介于OECD的35个国家工时第2名的墨西哥2257小时与至第3名的哥斯大黎加2179小时之间[10]
  • 为顺应潮流及社会环境需要,逐步缩减劳工之法定工作时数,民国90年(2001年)1月1日起,正常工作总时数由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缩短为每2周不得超过84小时(即“隔周休二日”),自民国105年(2016年)1月1日起,更缩减为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周休二日”或单周“一例一休”);不过政府机关、学校及少部分民间单位真正实施“隔周休二日”或“周休二日”的实际时间均比法定修改时间还早。

一例一休

  • 一例一休:
每七天有一天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雇主只要征询劳工同意后,即可在休息日协调劳工上班;如此,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费即可(但休息日加班费比平日加班费高),加班时数计算原以4小时为单位(即4小时以内以4小时计;逾4小时至8小时以内者,以8小时计;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以12小时计)修改后,采核实计算,不需补假。但例假日只能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加班,并应给予劳工事后补假休息。
  • 国定假日:
元旦(1月1日)、除夕(农历年最后一天)、春节(农历初一至初三;计三天)、和平纪念日(2月28日)、儿童节(或妇幼节;4月4日)、清明节(4月4日或5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5月5日)、中秋节(农历8月15日)、国庆日(10月10日)、原住民族岁时祭仪日(祭仪期间择一日放假);合计全年共12天(公务员比一般劳工少1日,原住民族劳工比一般劳工多1日)。
元旦翌日(1月2日)、青年节(3月29日)、教师节(9月28日)、光复节(10月25日)、蒋公诞辰(10月31日)、国父诞辰(11月12日)以及行宪纪念日(12月25日)改为只纪念、不放假,俗称“砍七天假”。
备注:中华民国国定假日法源仍是依据内政部订颁之《纪念日与节日实施办法》;上述7天纪念日及节日在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由内政部发布(89)台内民字第 8962562 号令修正第 3、5 条条文之始,即排除为“非国定假日”;尔后皆采用只纪念,不放假的方式。
政府对“砍七天假”的说词为:“过去双周84小时(即“隔周休”)的工时制度下,劳工可比照2001年之前公务员与学生享有19日的国定假日,或挪移变成周休二日,而公务员与学生于2001年起全面周休二日后,就取消7日的放假,而劳工每7日只有1日的休息作为例假;而自2016年1月1日起缩减为单周40小时后,7天假无法再挪移变成周休二日,失去功能,为统一全国的休假日,因此劳工跟著公务员与学生取消7天假,而且一来一往劳工能多出6天的休假,劳工还多出一天的51劳动节。”,但反对者认为“周休二日落实与否”与“七天国定假日存废”并非绝对相关的因果关系;此外,对于领时薪的劳工而言,七日内工作六日,前五日(平日)各工作6小时(合计30小时,计付30小时时薪),第六日(休息日)工作4小时(休息日加班4小时,计付10小时时薪),就等于是工作六天,却与工作五天各8小时领取相同的薪水(40小时时薪);(只是已违反劳动部汇整发布“劳动基准法修法常见问答集”,于106年3月24日更新指出休息日不得拆分两个半日实施的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周休二日,而且,时薪制劳工从此无法在这七天享有国定假日双倍的薪水,因此收入减少,况且在普遍过劳的环境下,多出7日的休假,只是让劳工满足最基本的休假权利而已。

周休二例

  • 两个例假:
此草案是主张每周七天有两个例假日,例假日除了天灾、事变、突发事件等极少数因素,雇主不可以随意要求劳工在例假日加班,劳工也无法自行在例假日上班;因特殊因素而使得劳工在例假日加班时,雇主必须给予加倍工资,并且补假给劳工,否则违法;因此每工作5天都可休二天,全面落实周休二日,时代力量以及劳工团体皆采取此主张[11][12]。但资方认为,周休两例会造成雇主排班弹性减少,因此普遍反对并主张周休两例会严重冲击台湾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