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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称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央军委、军委,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的总称,实际上包括以下两个机构:
-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国家武装力量发布命令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名义发布。
目录
历史
建国前
1925年9月,鉴于中共从事军队工作的党员日趋增多,莫斯科东方大学归国学生王一飞向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建议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得到采纳。1925年9月28日至10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军事部门即军事运动委员会。1925年12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了着重研究军事工作的十二月会议,会议修改后的《军事工作决议》(草案)第五条指出,“党中央下设军事部,军事部下设特派员,军事部内设组织和情报两个部门”。1925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发布通告,将军事运动委员会改为中央军事部,主要从事军事组织联络和情报工作。军事部由张国焘、王一飞和任弼时三位中央委员组成,张国焘兼任主任,任弼时长期主持团中央工作,王一飞成为实际负责人;颜昌颐、奚佐尧先后任技术书记。1926年11月上旬为准备上海工人武装起义,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央军事部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兼上海区军事委员会,周恩来任书记。1926年11月16日上海区委单独成立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仍然存在。四一二事件[1] 后,中央军委于1927年5月迁到武汉,5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将中央军事委员会改称中央军人部(仍习惯性称中央军事部),决定由周恩来任中央军事部部长,并主持成立特务工作处,其中情报股负责人为董醒吾(国民政府武汉侦缉大队队长)。
1927年9月底10月初,中央机关从武汉迁回上海后,军委人员也陆续到达上海。11月14日,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决定调整中央组织机构,不设部,而在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下设立组织局,由罗亦农、周恩来、李维汉三人组成,领导文书、交通、会计、组织、宣传、调查出版、分配、军事、特务等科和妇女运动委员会。周恩来分管军事和特务工作,其中军事科科长是李鸣珂,实际由周恩来负责。1928年6月中共六大会议上的《军事工作决议案(草案)》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军事工作都应集中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部。各地应设立军事委员会,受地方党部之一般指导而工作,但于军事技术方面,则受中央军事部之指挥。”1928年7月恢复“中央军事部”,杨殷(1928年7月20日至1929年8月24日)、周恩来先后任部长。1928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各级党部军事机关之组织大纲》,重申中央军事部设立军事委员会,作为就军事问题进行讨论和建议的机关。1930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将中央军事部与军委合二为一,直属中央政治局,中央军委委员 9人,周恩来、关向应、曾中生为常委。1931年1月15日,苏区中央局成立,同时成立(苏区)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1931年6月改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简称“苏区中革军委”),负责指挥红军作战,朱德任主席。。在上海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再直接指挥红军作战,而“主要负责国民党统治区的兵运、情报等军事工作及对苏区中革军委、各主力红军重大决策的指导”。1931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临时会议决定,中央军委委员为:周恩来、陈郁、温裕成、王云程、艾逸之、聂荣臻、陈赓;陈赓兼任谍报科科长,曾希圣、刘仲华等为主要工作人员。1931年9月22日,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简称临时中央)成立,博古负总责,临时中央领导下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白区军事斗争,开展情报、联络工作,进行对国民党军的兵运工作,向苏区派遣干部和提供药品、器材等”。原中央军委书记周恩来、代理书记李富春以及军委参谋长聂荣臻相继于1931年12月从上海去中央苏区,陈赓赴鄂豫皖苏区。上海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增补李超时、武胡景、洪易、柯庆施为委员,武胡景成为军委负责人,主要助手为柯庆施,情报工作负责人是刘仲华后为王世英。1933年1月,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撤离上海,迁往中央苏区,同时在上海成立中共上海中央局,继续领导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作。上海的中共中央军委改为上海中央局军委,负责兵运和情报工作。
1936年12月,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会师后,毛泽东任主席。
1945年中共七大以后,于8月成立了新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毛泽东任主席。1949年初,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改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建国初期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统一管辖和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作为军事参议机关。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之下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在实践中,中共中央军委拥有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及国务院的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权,国家主席领导的国防委员会也被架空。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缺位多年的国家主席职务与其领导的国防委员会被撤消,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改革开放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要求,宪法面临重大修改。自从1980年9月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后,直至1981年底,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为了起草宪法草案初稿及讨论稿,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向各地广泛征求对修改1978年宪法中“国家机构”部分的意见。当时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普遍要求,曾经在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及解放军三总部负责人;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讨论稿又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这些规定引发了许多不同意见。
1980年,中共中央刚决定修改宪法时,便有群众致信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建议将中共中央军委划给国家,成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宪法草案讨论中,有人曾经建议,如果要重新设立国防委员会,可否考虑与中共中央军委统一,在中国共产党内部是中共中央军委,在国家体制上是国防委员会。1982年3月1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1982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常委宪法草案(讨论稿)座谈会上,“程思远建议,把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改为国家机构,由国家主席兼任军委主席。他还提出,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注意三个平衡,即军事和政治的平衡、立法和行政的平衡、军政和军令的平衡。其中,国防部与军事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是军政与军令的关系,军政是军事行政权的运用,军令是军事统率权的运用,军政与军令应当分开。”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1982年春,中共中央作出决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4月初,该决策被写入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稿。1982年4月2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说:这么做“就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同时也便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1982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全民讨论。
该决策引发了国际国内的震动。在军队内部,也存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是要改变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原则的疑问。1982年4月上旬,军队一定范围的负责人在座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时提出,讨论稿中关于军事制度的规定较以前的宪法发生重大变化,需在军队内部下发解释性文件,统一全军思想。为此,经中共中央决定,以中共中央的名义迅速向全军发出彭真起草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通知》,在军内逐级传达。该通知说明,设立国家的中央军委,并不是削弱乃至取消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后,党的中央军委仍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将经过全国人大选举出任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更便于领导和指挥军队。通知还说,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家的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这说明是由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而不是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国家主席作为虚位元首不负责任何具体事务。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所以国务院仍将设国防部,主管除国防工业生产外的国防建设,国防部的工作实际上也将在党的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开展。
在4个月的讨论中,宪法修改委员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认为党对军队的领导不必在条文中再行规定、国家的中央军委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中央军委主席的任期不宜限制、中央军委主席不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用含义更广的“领导”一词取代“统率”。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应作为宪法中单独的一节;针对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要制定组织法的争论,可将原来分散在国家机构各节的规定综合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以便将来处理,同时在条文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1982年10月14日,彭真专门写信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汇报了上述几条决定,这些决定在此后的讨论中又略有改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章“国家机构”下有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即正式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提及了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负责。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八二宪法,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由主席、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这一体制实行至今。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时任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领导的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在军委机关调整组建层面上,撤销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4个总部,改为7个部(厅)、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共15个职能部门,即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 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 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 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 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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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2015年改革后,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置下列机构:
职能部门
-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 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
-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
-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
- 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
- 中央军事委员会训练管理部
-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
-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 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 中央军事委员会战略规划办公室
- 中央军事委员会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
- 中央军事委员会审计署
-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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