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亚洲金融风暴与香港回归后的势态变化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颁布,对有价证券[1]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订
目录
管辖
法中证券定义为: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股票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公司债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额
国家政府公债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据,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适用其他法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视为公开发行定义,必须经过法定审核上市为合法股票,否则为非法募资。
基本原则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开办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重要内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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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有价证券是什么意思?有价证券的分类和特征,搜狐,2017-04-12
- ↑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以及流程,搜狐,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