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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kinship),又称亲人、家人或家属,是指具有同一个系谱起源的实体(人、天神或其他动物)之间的关系,无论这个系谱起源是透过生物、文化或历史的继嗣关系。
在人类学,亲属体系同时包括借由继嗣与婚姻而彼此有所关联的人们,而在生物学亲属这个字指称血统和交配。人类透过婚姻而建立的亲属关系一般称为“姻亲”,以对比于“血亲[1]”(也称为“血缘关系”),即使说这两种亲属关系,在彼此具有共同继嗣关系而发生婚姻关系的人们当中,可能会交叠。家庭关系的社会文化系谱关系,并不限于人类,也可追溯到天神 (参阅神话、宗教)、在该地区或自然现象之中的动物(如起源故事)。
亲属关系是社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用来将个体纳入社会团体、角色、类别和系谱当中。家庭关系可被具体表示(例如母亲、弟弟、爷爷),或依据关系程度而抽象表示。某一种关系可能具有亲属紧密性(例如,父亲之于孩子),或反映一种绝对事物(例如,介于母亲和没有孩子的女人之间的地位差异)。关系程度并不完全等同于继承权或法律继承。许多伦理守则(例如儒家的孝道)认定这种亲属连结关系,是在具有关系的人们之间创造了义务,这比跟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更强大。
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这说明在我国的法律中,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的“近亲属”的涵义是一样的,均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的范围要小一些,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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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直系血亲包括哪些人,法律快车在线,2018-7-15
- ↑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搜狐,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