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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765条规定:“因保证契约,保证人约定对第三人的债权人负有履行第三人的债务的义务。”我国台湾省《民法典》第739条规定:“称保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他方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之契约”。[1]
目录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借款事宜,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它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文就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做简要的说明。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8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第19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民法典》对此作了修改,按照《民法典》第68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证人为被告,还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
一般保证中止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
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