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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民委(市宗教局)设1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51名。

基本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本市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共同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2]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3.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

(三)协调推动本市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组织实施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

(四)参与拟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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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北京简介 ,华夏经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