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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美协”)的前身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北京分会。1963年2月中国美术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成立,吴作人任主席,同时设立筹委会办公室。“文化大革命”以后,1978年9—12月,中国美术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成立。

发展历程

1980年6月29—30日,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尹瘦石为主席,选举产生理事33人。

1988年9月27—29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刘迅为主席,选举产生理事33人。1989年3月中国美协北京分会更名为北京市美术家协会。1997年4月17—19日,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王复羊为主席,选举产生理事34人。2003年9月8—10日,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更名为北京美术家协会,选举王明明为主席,选举产生理事45人。2009年6月11—13日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王明明为主席,选举产生理事58人。2018年11月12—14日,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范迪安为主席,选举产生理事68人。北京美协一直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连续举办了18届“新人新作展览”,自2010年起实施“北京意象”系列大型美术创作[1]工程,先后举办了以“如诗如画门头沟”“山水怀柔”“画说昌平”等为主题的10届创作展览活动,全景式地展示了北京的文化景观。在首都全体美术家的努力下,创作出一大批思想深刻、艺术精湛、风格多样的优秀作品,其中不少作品在全国性美术大展中受到奖励和表彰,显示了首都美术家的实力。

北京美术家协会章程

(北京美术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11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北京美术家、美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北京美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是“BAA”。

第二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首都广大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第四条 北京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美术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美术展览和评审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以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八条 努力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首都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美术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美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北京美协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协会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首都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美术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团结,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美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美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推动中国美术走向世界;为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美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五条 驻京各大艺术院校(系)、各区美术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北京美术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首都各界人士及驻京部队的美术工作者,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扩大会员发展的新领域,积极动员和吸收新文艺群体中的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九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义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以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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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