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告诉乃论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告诉乃论
图片来自judicial

告诉乃论(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Antragsdelikt),又称亲告罪不诉不理,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须要有被害者提出诉讼国家才会追究被告的罪责;对于已经起诉之案件,法院必须加以审判,称为告即应理

非告诉乃论,或称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是由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主动发起,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表示的犯罪。 告诉乃论允许撤回告诉,而生“公(自)诉不受理”的效果。 公诉与自诉是诉讼主体的不同(检方提出公诉,被害人提出自诉),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是诉讼程序的不同,公诉不等于非告诉乃论,自诉不等于告诉乃论;所以“公诉罪”与“自诉罪”是错误用语,“告诉乃论之罪”与“非告诉乃论之罪”才是正确用语。一些国家已无刑事自诉制度,而采取公诉独占的制度,与民事诉讼[1] 是由个人当原告提出大不相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刑法》(刑法罪)
  • 第230条(血亲性交罪)
  • 第238条(诈术结婚罪)
  • 第239条(通奸罪)(已删除))
  • 第240条第2项(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罪)
  • 第277条(普通伤害罪)
  • 第281条(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284条(过失伤害罪)
  • 第285条(传染花柳病、麻疯罪)
  • 第298条(略诱妇女结婚罪、加重略诱罪)
  • 第306条(侵入住居罪)
  • 第309条(公然侮辱罪)
  • 第310条(诽谤罪)
  • 第312条(侮辱诽谤死者罪)
  • 第313条(妨害信用罪)
  • 第315条(妨害书信秘密罪)
  • 第315条1(无故窥视窃录等罪)
  • 第316条(泄漏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第317条(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第318条(公务员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
  • 第318条之1(电脑泄密罪)
  • 第352条(毁损文书罪)
  • 第354条(毁损器物罪)
  • 第355条(间接毁损罪)
  • 第356条(损害债权罪)
  • 第358条(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 第359条(破坏电磁纪录罪)
  • 第360条(干扰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
  • 特殊条件
    • 亲属间的窃盗、侵占、诈欺、背信(§324、§338、§343)
    • 对配偶犯强制性交、强制猥亵(§229-1)
    • 未满18岁之人对未满14岁之人或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的性交或猥亵行为(§229-1)
中华民国其他法律(特别法罪)
  • 《人工生殖法》第36条
  • 《性骚扰防治法》
  • 《公平交易法》第37条
  • 《个人资料保护法》
    • 第41条之罪(意图营利除外
    • 第42条之罪(对公务机关除外
  •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 第24条第1项
    • 第25条第1项
    • 第28条
  • 《陆海空军刑法》
    • 第52条(侮辱长官上官罪)
    • 第60条(毁坏一般军用设施物品罪)
  •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 第35条(泄密)
  • 《著作权法》:除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制于光碟、制造或散布盗版光碟、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 《电信法》:第56条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 《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1

各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告诉乃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称为告诉才处理亲告罪,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是亲告罪。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moj.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