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告訴乃論(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Antragsdelikt),又稱親告罪、不訴不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提出訴訟,國家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法院必須加以審判,稱為告即應理。
非告訴乃論,或稱非親告罪,則是指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程序是由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主動發起,起訴權利由檢察機關享有,是否提起公訴不取決於個人意思表示的犯罪。 告訴乃論允許撤回告訴,而生「公(自)訴不受理」的效果。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是正確用語。一些國家已無刑事自訴制度,而採取公訴獨佔的制度,與民事訴訟[1] 是由個人當原告提出大不相同。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罪)
- 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 第239條(通姦罪)(已刪除))
-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第310條(誹謗罪)
-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第315條1(無故窺視竊錄等罪)
-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第318條(公務員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
- 第318條之1(電腦洩密罪)
-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 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特殊條件
- 親屬間的竊盜、侵占、詐欺、背信(§324、§338、§343)
-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229-1)
-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4歲之人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229-1)
- 中華民國其他法律(特別法罪)
- 《人工生殖法》第36條
- 《性騷擾防治法》
- 第25條之性騷擾(觸摸)罪
-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1條之罪(意圖營利除外)
- 第42條之罪(對公務機關除外)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第24條第1項
- 第25條第1項
- 第28條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52條(侮辱長官上官罪)
- 第60條(毀壞一般軍用設施物品罪)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第35條(洩密)
- 《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 《電信法》:第56條之1 (侵犯他人通信秘密)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各國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告訴乃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稱為告訴才處理、親告罪,只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是親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