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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文件,设立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五)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六)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强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建设规划协调和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八)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九)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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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日挂牌成立,好看视频,2020-04-25
- ↑ 广东“大厅局”27部门亮相 职权多移交事业单位,搜狐,200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