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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心理学会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广东省心理学会(Guangdong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简称GPA),创办于2012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目录

学会介绍

是广东省心理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1] ,是发展广东省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宗旨

广东省心理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广东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传播和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和技术,加强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功能,为广东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广东省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和省内的各项学术会议

(二)、举办各行业的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会议,加强心理学工作交流;

(三)、普及心理学知识,传播心理学的思想和技能,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促进个体健康发展,建构和谐自我;开展咨询服务;开展研究成果的转化;

(四)、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学会会员及其他心理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提高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五)、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或单位针对现实问题,承担经济发展中的心理学的课题, 发挥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作用;

(六)、接受省、市、县等相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七)、接受企事业部门的相关业务委托。

会员制度

会员形式

广东省心理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个人会员是该团体组织的主体。

(一)、个人会员主要由从事心理学工作或相关工作的人士,包括在读研究生组成。

(二)、单位会员由所有支持心理学工作的单位组成。

入会条件

(一)、拥护广东省心理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广东省心理学会的意愿;

(三)、在广东省心理学会的业务(心理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工作。

入会程序

(一)、向广东省心理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广东省心理学会的两位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

(三)、经广东省心理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广东省心理学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会员权利

(一)、广东省心理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广东省心理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广东省心理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广东省心理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广东省心理学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会员义务

(一)、执行广东省心理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广东省心理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广东省心理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广东省心理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会员须知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广东省心理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广东省心理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广东省心理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专业委员会

心理健康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心理学系,由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心理学系系主任王晓钧教授担任主任委员。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各类各级人员心理健康培训;

2、开发心理健康相关课程;

3、大型团体辅导、心理援助等相关项目

4、开展各种心理健康社会服务工作。

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咨询研究中心,由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申荷永教授担任主任委员。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定期召开委员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促进我省内同行的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

2、定期举办心理咨询师培训班及高水平各流派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专业培训,培养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

3、组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专家队伍,为会员提供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成长所需的专业督导和个人体验;

4、加强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的学术研究,完成上级协会或政府部门所需的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项工作任务;

5、成立网络平台,整合高校、医院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各方资源,为社会提供专业和高水平的心理咨询与治疗服务,免费推荐专业团体和专家队伍。

婴幼儿心理与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广州黄金商贸培训学院,由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莫雷教授担任主任委员。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每年定期举办大型学术交流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举办专家讲座,组织名园长进行研究交流活动,互通教研与科研情报,积极参与有关业务拓展活动;

2、不定期在省内与其他省市开展科研、教研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观、学习、交流,积极为学员提供开阔视野、激活思维、专业提升的学习平台;

3、大力宣传、推广、普及学前教育先进理念,定期从会员中征集专题论文、专题总结、活动教案等,编辑学术专刊,供会员学习参考。

精神分析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广州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理科,由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孟宪章担任主任委员。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开展精神分析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宣传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提升我省精神文明层次,促进我省群众心理健康;

3、接受政府部门及社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研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4、开展精神分析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面向社会提供心理服务,编辑出版相应的书、报、刊等。

5、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优秀会员单位;

6、协助完成心理学会的工作。

员工心理援助专业委员会

挂靠在广州博曼心理研究与应用中心,由南华工商学院院长易江教授担任主任委员。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1、员工心理援助计划信息的分享及心理学前沿应用信息的推广工作,展示EAP文化、让更多的人、更多的机构加入到EAP的团队中来。

2、开展EAP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会议、研讨会。

3、开展EAP课题研究,搜集EAP案例资料、整理案例资料、分析案例资料并概括结果。得出适合研究主要问题的课题方案。

4、每年不定期地开展EAP讲座及培训课程。面向社会提供EAP服务,编辑出版相应的书、报、刊等。

5、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个人、优秀会员团体。

6、成立网络平台,整合学校、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各方资源,为社会提供专业和高水平的员工心理援助心理健康服务,推荐专业团体和专家队伍。

7、接受企事业部门的相关业务委托。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简写GPA)。

第二条 广东心理学会是广东省心理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心理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传播和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和技术,加强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功能,为广东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广东省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和省内的各项学术会议

(二) 举办各行业的心理学工作者的工作会议,加强心理学工作交流;

(三) 普及心理学知识,传播心理学的思想和技能,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促进个体健康发展,建构和谐自我;开展咨询服务;开展研究成果的转化;

(四) 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学会会员及其他心理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提高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五)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或单位针对现实问题,承担经济发展中的心理学的课题, 发挥心理学服务于社会的作用;

(六) 接受省、市、县等相关单位的委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七) 接受企事业部门的相关业务委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

(一)个人会员主要由从事心理学工作或相关工作的人士,包括在读研究生组成。

(二) 单位会员由所有支持心理学工作的单位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心理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团体两位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1. 社会团体办理攻略 ,搜狐,2019-04-02
  2.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