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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台湾前称推事,法文: Juge, 英文:Judge, 西班牙文: Juez, 德文: Richter)是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香港法院内,于香港主权移交后,称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后加上阁下(The Honourable)二字,即法官阁下,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时期,则称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见按察司。
在台湾,法官在法庭内的尊称为庭上。在合议庭,有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区别。
历史
中国历史传说,古代帝尧时代中有一位公正的法官皋陶,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他有一只獬豸,在难以判决之时根据碰触可以决定谁有罪。
中国历史传说,古代宋仁宗时代中有一位公正的法官包青天被奉为中国“司法之神”。
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师分开训练的;在诉讼中会主动地调查案件、盘问证人和当事人,质疑证供的可信性,是法律的守护人,主要目的在发现事件的真相。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和律师都是接受法学院的训练,法官一般是从经验丰富的律师当中挑选,有时也从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当中挑选,而且一般必须得到议会、立法机构的批准。在法庭审判中他不会主动地调查案件或盘问证人和当事人;他的角色尤如球赛中的球证,确保控辩双方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并在聆听双方的理据后裁决。由于采用判例法,法官不只是应用法律,其判决某程度会延伸了法律,普遍被认为是德高望重才能担当的职位。
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和古代中国当人们遇上纠纷时寻求作评理的长者非常相似。他不会主动调查事件的始末,而是聆听双方的理据,并依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他认为最符合大众利益的判决。在原始普通法中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法官只是作他认为最佳的判决,故法官作的判决可视为“创造”了法律,而非只是应用法律。
特徵
- 在一些國家,對於法官的裝扮有著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協助審判庭上的人員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別。
- 法官執行審判權時,不因其判決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決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決而遭受不利益之人,僅能透過上訴尋求救濟。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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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2019-04-24
- ↑ 【司法权】的意思_什么是司法权,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