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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台灣前稱推事,法文: Juge, 英文:Judge, 西班牙文: Juez, 德文: Richter)是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香港法院內,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稱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後加上閣下(The Honourable)二字,即法官閣下,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則稱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見按察司。
在台灣,法官在法庭內的尊稱為庭上。在合議庭,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區別。
歷史
中國歷史傳說,古代帝堯時代中有一位公正的法官皋陶,被奉為中國司法鼻祖。他有一隻獬豸,在難以判決之時根據碰觸可以決定誰有罪。
中國歷史傳說,古代宋仁宗時代中有一位公正的法官包青天被奉為中國「司法之神」。
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師分開訓練的;在訴訟中會主動地調查案件、盤問證人和當事人,質疑證供的可信性,是法律的守護人,主要目的在發現事件的真相。
在普通法系國家中,法官和律師都是接受法學院的訓練,法官一般是從經驗豐富的律師當中挑選,有時也從法學院的資深教授當中挑選,而且一般必須得到議會、立法機構的批准。在法庭審判中他不會主動地調查案件或盤問證人和當事人;他的角色尤如球賽中的球證,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的發言機會,並在聆聽雙方的理據後裁決。由於採用判例法,法官不只是應用法律,其判決某程度會延伸了法律,普遍被認為是德高望重才能擔當的職位。
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和古代中國當人們遇上糾紛時尋求作評理的長者非常相似。他不會主動調查事件的始末,而是聆聽雙方的理據,並依當地的風俗習慣作他認為最符合大眾利益的判決。在原始普通法中並沒有成文的法律,法官只是作他認為最佳的判決,故法官作的判決可視為「創造」了法律,而非只是應用法律。
特徵
- 在一些國家,對於法官的裝扮有著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協助審判庭上的人員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別。
- 法官執行審判權時,不因其判決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決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決而遭受不利益之人,僅能透過上訴尋求救濟。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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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2019-04-24
- ↑ 【司法權】的意思_什麼是司法權,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