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Thi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旨在废除奴隶制和involuntary servitude,除非是“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该修正案于1864年4月8日在联邦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于1865年1月31日在联邦众议院通过,1865年12月6日获得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批准生效。1865年12月18日,国务卿威廉·H·苏厄德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成为南北战争结束后通过的三条重建修正案的第一条。
最初制订的美国宪法中对奴隶制采取了默许的保护态度,如五分之三妥协中规定各州奴隶人口将按五分之三的比例折算成自由人口后用于确认该州在联邦众议院的代表席位数。在第十三条修正案以前最后一次有修正案通过已经过去了超过60年时间。虽然许多奴隶已由林肯在1863年的解放奴隶宣言中宣布恢复自由身,但他们战后的地位仍然不明。1864年4月8日,参议院通过了废除奴隶制的修正案。众议院一开始的投票没有通过,但之后还是在林肯政府的竭力推动下于1865年1月31日投票通过。几乎所有的北方联邦州都迅速批准了修正案,多个南北边界以及南方部分“已经重建”的州也予以批准,让修正案成功地在这年结束前通过。
虽然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全美各地的奴隶制,但诸如黑人法令、白人至上主义者的暴力行为和选择性执法导致非裔美国人继续受到强制劳役,这类情况又尤以南方州为甚。与另外两条重建修正案不同的是,第十三条修正案很少在判例法中引用,但也还是用于废除了劳役偿债制和一些基于种族的歧视行为。第十三条修正案与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修正案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这条修正案对个人行为仍然适用,并不局限于国家行为。修正案还允许国会立法打击人口贩卖[1] 等现代形式的奴隶制度。
美国奴隶制度
美国建国前的13个北美殖民地都存在奴隶制。1787年制订的美国宪法中虽未用到“奴隶制”一词,但包括了多处与其有关的条文。如第一条第二款第3节的五分之三妥协规定众议员名额的分配根据各州“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这个“其他人口”就是指奴隶。又如第四条第二款第3节中的劳役逃犯条款|Fugitive Slave Clause规定:“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第一条第九款还规定国会只有在1808年后才能通过立法禁止“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不过在第五条修正案中有这样的规定:“无论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废奴主义者用这条修正案来攻击奴隶制,这也是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将奴隶视为财产的法律基础。白人优越主义在当时美国文化上的普遍性也导致无论法律还是实践中奴隶制都获得了支持。
从1777到1804年,所有的北方州都直接或逐步废除了奴隶制,但没有任何一个南方州跟随,并且其奴隶人口数量还在不断增长,并于1861年达到约400万人的峰值。由威廉·劳埃德·加里森|William Lloyd Garrison等人领导的废奴主义运动在北方发展壮大,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中止奴隶制度,导致南方和北方的关系变得日趋紧张。1836年,联邦众议院制定了反对废奴主义请愿和演讲的堵嘴规则|gag rule,试图扼杀约翰·昆西·亚当斯和其他废奴主义众议员的主张。认为不同种族应保持隔离的废奴主义者和担心获得自由的前景会助长奴隶叛乱的奴隶主组成了一个名为美国殖民协会的同盟,他们要求将自由的黑人和奴隶通过移民或殖民的方式送回非洲。这一观点得到了包括亨利·克莱在内的多位政治家支持,他们担心废奴主义运动会挑起一场内战。1818年和1839年,联邦众议员阿瑟·利弗莫尔|Arthur Livermore和约翰·昆西·亚当斯分别提出了淘汰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但都没能赢得足够的支持。
随着美国的继续扩张,新领土上的奴隶制问题成了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南方州认为奴隶属于财产,因此可以像其它任何一种财产那样从一州移至他州。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将密苏里州接纳为一个蓄奴州,缅因州为一个自由州,由此保持联邦参议院的地区平衡。1846年的一项拨款法案中附加了一个威尔莫特但书|Wilmot Proviso,其中规定在所有美墨战争中获得的土地上禁止施行奴隶制,这一规定多次经众议院投票通过,但都没能经过参议院这关,之后的1850年妥协案通过接纳作为自由州的加利福尼亚州暂时化解了这个问题,并设立了一个更强有力的1850年逃奴追缉法|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逃奴追缉法,禁止在哥伦比亚特区进行奴隶贸易,并允许新墨西哥州和犹他州在奴隶制问题上自决。
虽然有上述的折衷方案,但南方和北方的紧张局势在随后的十年中仍继续激化,这其中还受到了其它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1852年出版的反奴隶制小说《汤姆叔叔的小屋》,1854年堪萨斯州废奴主义势力和支持奴隶制势力的对抗、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中判定1850年妥协案违宪,废奴主义者约翰·布朗于1859年试图在哈珀斯费里发起奴隶起义以及1860年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反对奴隶制的共和党人亚伯拉罕·林肯当选成为新的总统。南方各州在林肯当选几个月后宣布脱离联邦,组建美利坚联盟国,并随即挑起了南北战争。
通过
1863年1月1日,林肯利用总统战时所拥有的权力颁布了解放奴隶宣言,宣布南方所有叛乱州的奴隶立即恢复自由,但这并没有对那些选择继续效忠联邦的边界州中的奴隶现状产生影响。林肯接着又在1863年12月宣布大赦和重建,承诺只要南方州废除奴隶制,并搜集占其投票人口数10%的效忠誓辞,就给予一个重返联邦的机会。南方州没有轻易接受这个机会,其奴隶制的地位仍不明朗。
在内战的最后几年里,北方联邦的国会议员就多种不同的重建提案进行了辩论,其中一些人提出以宪法修正案来在全国范围内永久性地废除奴隶制。1863年12月14日,来自俄亥俄州的联邦众议员詹姆斯·米歇尔·阿什利提出了一条这样的修正案。艾奥瓦州众议员詹姆斯·F·威尔森|James F. Wilson也很快提出了类似的提案。1864年1月11日,密苏里州联邦参议员约翰·B·亨德森|John B. Henderson提交了一份废除奴隶制宪法修正案的联合决议案。由伊利诺伊州参议员莱曼·特朗布尔|Lyman Trumbull担任主席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开始将各类相关的不同提议合并成修正案。
由马萨诸塞州联邦参议员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和宾夕法尼亚州众议员撒迪厄斯·史蒂文斯为代表的激进派共和党人|Radical Republicans希望可以通过一条影响更大的修正案。1864年2月8日,萨姆纳提交了这样一份修正案草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将他人当做奴隶。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来保证美国境内任何地区对此宣言的执行。”
萨姆纳试图绕开特朗布尔控制的司法委员会来增加自己提议修正案获得通过的希望,但没能成功。2月10日,司法委员会向参议院提交了一份基于阿什利、威尔森和亨德森草案的修正案。
委员会的版本采用了1787年《西北条例|Northwest Ordinance》的措辞,该条例当时主要对如今被称为美国中西部的地区适用,其中规定:“在上述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不过,司法委员会采纳亨德森的提议作为新草案基础时也做了一些改动,将其中规定的修正案只需参众两院过半数通过和三分之二的州通过即可生效的规定删除,所以修正案将仍像宪法第五条规定的那样需要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由四分之三的州通过。
联邦参议院于1864年4月8日以38票支持,6票反对通过了修正案。但两个月后联邦众议院的投票结果是93票支持,65票反对,距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还差13票,议员投票党派之争非常明显,共和党支持,民主党反对。前自由土地党|Free Soil Party候选人约翰·C·弗里蒙特|John C. Frémont在1864年总统选举中威胁以第三方党派候选人参选反对林肯,不过这一次也站到了支持反奴隶制修正案的立场上。共和党方面虽然有林肯在接受总统候选人提名的信中表示支持修正案,但还是没有形成统一战线。弗里蒙特于1864年9月22日退出了选举,转为支持林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