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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简称:美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美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1]的团体会员。

机构简介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美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辽宁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2]、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辽宁美协于1957年2月在沈阳成立,原名为中国美术家协会辽宁分会。现有辽宁美协会员3061名,中国美协会员848人。协会设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雕塑、设计艺术、综合画种、理论、少儿美术等九个专业艺委会,并在辽宁美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成立辽宁省美术家协会专家委员会。

协会目标

60多年来,辽宁省美协团结全省美术工作者,始终坚持文艺创作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出精品,出人才”为目标,积极举办全省全国美术展览和评奖活动,努力推动美术创作,发现和培养优秀美术人才,组织学术理论研讨,开展对外交流,编辑出版美术刊物和书籍,为辽宁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57年2月中国美术家协会辽宁分会成立。

协会章程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章程于2010年12月9日第八次美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美术家协会,是在辽宁省委员会领导下由辽宁省美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3]、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省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按照美术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从生活中汲取营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坚持美术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和自由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美术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鼓励学术上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开展美术评论。

第九条 重视培养美术创作、评论、翻译、编辑、教育、艺术设计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设立辽宁美协艺术委员会和各门类艺术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积极增进与省内外及国内外美术家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美术活动,推进中外美术交流,促进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友谊,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世界和平与进步。

第十一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美术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凡户籍在辽宁省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美术创作、理论研究、译着、评论、编辑出版艺术设计、教育和组织活动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在市美术家协会或省属单位、部队主管文化部门的推荐,并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进行。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本省各市级美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其它相当于市级,并以本会会员为骨干的有关组织及单位具备合法资格,赞同本会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可由其主管单位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参加大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的权利;有依据宪法规定原则,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艺术实践、保护创作成果的权利及正当的经济权益;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坚持艺术创作和研究,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长期(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要求参与的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团体会员长期(一年)停止活动或自行解体或被依法取缔,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第十八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设立名誉或名誉性称号。经本会推荐,主席团批准,授予会员或对我省美术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友好人士。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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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美术家协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胜利闭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