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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

目錄

簡介

 
《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中國清政府大英帝國美利堅合眾國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德意志帝國俄羅斯帝國大日本帝國意大利王國奧匈帝國西班牙王國尼德蘭王國比利時王國,十一國政府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條約規定:

1、中國賠款價息合計9.8億兩白銀(詳情為賠償4.5億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約9.8億兩)。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准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台,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5、懲辦「首禍諸臣」

該條約標誌着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災難。

該條約是帝國主義列強強加給中國的又一奴役性條約。它的簽訂進一步加強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全面控制和掠奪,標誌着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此後開啟了資本主義浪潮。

《辛丑條約》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1]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辛丑條約 外文名 Boxer Protocol
別 稱 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 簽署時間 1901年7月25日(農曆)
簽署國 清朝與侵入的11國家 條約性質 不平等條約
歷史影響 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中方代表 李鴻章奕劻

簽訂經過

起因

當時清朝政府內部有將首都遷往內地(西安)繼續與聯軍作戰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被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議,違抗清政府支持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保全自己。

過程

光緒二十六年五月(1900年6月)下旬清廷對八國聯軍宣戰後,清軍一再潰敗。六月上旬,慈禧太后改任兩廣總督李鴻章為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命其從速來京,全權與各國協商議和。七月十三日(8月7日),八國聯軍逼近北京,清廷正式任命李鴻章為全權議和大臣,與列強談判。二十一日,北京淪陷。慈禧太后在逃跑途中命榮祿徐桐崇綺留京乞和。八月初三,再派慶親王奕劻與李鴻章共同協商議和事宜。

侵華列強對此反應不一。沙俄為誘迫清廷承認它侵占東三省合法化,首先表示承認李鴻章代表資格,贊同與清廷議和,將在京俄國公使和軍隊撤往天津。英、德等國希望索取更多利益,強烈反對與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政權開議,拒不承認李鴻章的代表資格。德國因其公使克林德被擊斃而更加忌恨清廷,甚至與英國商定準備拘捕李鴻章,阻撓清廷與俄國的交涉。為此,李鴻章從廣州抵滬後遲遲不敢北上。俄國極力為清廷斡旋,力勸英、德放棄了拘捕李鴻章的打算。

八月二十三日,李鴻章在俄軍保護下抵達塘沽,並很快赴京,在各國公使間奔走。德國提出以懲辦慈禧太后、端王載漪等戰爭禍首作為議和的先決條件,從而使和談無法進行。帝國主義各國圍繞是否與清廷和談、以及李鴻章代表資格等問題進行的爭論,實際是各國在華挑選代理人的矛盾顯現。俄國支持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和李鴻章;英、美等國則支持光緒帝;德國明顯傾向英國,以拖延時間,等待德國元帥、八國聯軍總司令瓦德西(1832―1904)來華,以便擴大對華侵略戰爭。

閏八月中旬,瓦德西抵達北京後,執行德皇指令,多次拒絕李鴻章求見,指揮聯軍向直隸發動武裝進攻。瓦德西的激烈做法不僅引起俄國強烈不滿,英、美等國也害怕德國獨受其益,遂一面派兵參與擴大侵華的軍事行動,以待日後分贓時能多得一些侵略利益,一面又表示希望儘快結束戰爭。特別是八國聯軍逼進山西,觸動英國在山西的侵略利益時,英國更強烈地呼籲停戰。英、美等國態度的轉變,迫使德國不得不就此止步,為清廷乞和打開了方便之門。

慈禧為取得各國寬恕,於閏八月初三發布懲處肇禍諸臣的上諭。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等也極力為慈禧開脫,將宣戰責任歸咎載漪。清廷及封疆重臣的這些表現,使列強感到慈禧已經馴服,繼續支持這個馴服政府對他們大為有利。另外,歐洲各國也擔心拋棄慈禧,將導致清朝廷垮台,喪失訛詐中國的機會和可能。這樣,在挑選代理人的問題上,歐洲列強態度漸趨一致,最終決定「保全」慈禧,開始與清廷議和。 [2]

結果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劻、李鴻章代表清朝廷在北京與英、美、法、德、俄、日、意、奧、西、荷、比11國公使在《最後議定書》(即《辛丑條約》)上簽字,共12款,19個附件。[3]

歷史背景

1900年義和團運動的高潮中,美國英國法國俄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奧地利等8國組成聯軍,以保護各國在華使館和僑民的名義,攻占北京。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代表奕訢和李鴻章與上述8國加上荷蘭西班牙比利時共11國代表在北京簽訂條約。因為這一年是夏曆辛丑年,所以稱為《辛丑和約》。

陽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簽署代表

 
《辛丑條約》簽署代表
 
《辛丑條約》大清國簽署代表:碩慶親王愛新覺羅奕劻
 
《辛丑條約》大清國簽署代表:肅毅伯李鴻章

清朝代表

大清國欽命全權大臣總理外務部和碩慶親王愛新覺羅奕劻;

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大清國代表聯芳

列強代表

德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

奧匈帝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干(M. M. Czikann von Wahlborn);

比利時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M. Joostens);

西班牙波旁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干(M. B. J. de Cologan);

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M. W. W. Rockhill);

法國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該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M. Paul Beau);

英國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Sir Ernest Mason Satow);

意大利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

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Komura Jutarō);

荷蘭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M. F. M. Knobel);

俄羅斯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M. M. de Giens)。

主要內容

序言

《辛丑條約》共12款,還有19個附件

內容

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台、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讎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着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石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條約原文

前文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干;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大西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干;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該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大意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

大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

今日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1900年12月22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1900年12月27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親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拉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歷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廿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廿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廿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廿九、六月初三、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三月十一、四月十七、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二)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歷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准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中國國家將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該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余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併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准在界內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線;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1901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讎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裁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 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1898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 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國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 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復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 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該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1901年9月17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 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1901年9月22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份,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條約附件

附件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附件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附件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

附件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勛等皇親的旨意。

附件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

附件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

附件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

附件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附件九,光緒帝命令那桐着赴日道歉的旨意。

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附件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附件十三,同上。

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

附件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附件十六,同上。

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

附件十八,光緒帝設立黃浦河道局的旨意。

附件十九,中國對各國就設立外務部的照會。

第六款之賠款稱庚子賠款。1900年乃中歷庚子年。[4]

主要影響

 
李鴻章 (中)

19世紀末帝國主義列強激烈爭奪和瓜分中國,造成中國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1898年資產階級改良派的維新運動失敗了,1900年又爆發了以農民為主體的轟轟烈烈的反帝愛國的義和團運動。義和團運動起自山東,迅速發展到直隸、天津、北京,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恐慌。它們決定親自出兵鎮壓義和團,英、美、日、俄、法、德、意、奧八國組織聯軍侵入中國,8月攻入北京。1901年,清政府被迫簽訂不平等條約。因為這一年是中國舊曆的辛丑年,所以這個條約被稱為《辛丑條約》,慈禧太后攜帶光緒皇帝及親信大臣倉皇出逃至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國主義求和。

八國聯軍攻占北京後強迫中國清政府簽署的喪權辱國的奴役性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或《辛丑議定書》。1901年(清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鴻章與德國、奧匈帝國、比利時、日本、美國、法 國、英國、意大利、俄國、西班牙和荷蘭11國代表在北京簽訂。

《辛丑條約》的簽訂,不僅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沉重負擔,還損害了國家主權。從此,清政府完全成為了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即「洋人的朝廷」),而俄國則在用其它條約獲得中國的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 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只要求巨額的賠款。

當時清朝政府內部有將首都遷往內地(西安)繼續與聯軍作戰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被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議,違抗清政府支持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保全自己。

1900年10月,法國率先提出懲治禍首、賠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各國公使多次會議加以補充、修改,12月24日11國(八國之外加上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共同向清廷提出《議和大 綱》12條。清政府完全接受。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奕劻、李鴻章全權代表清政府,同這11個國家在北京正式簽訂喪權辱國的《辛丑各國和約》,簡稱《辛丑條約》(因這一年是辛丑年而得名)。

協定的正式名稱為Austria-Hungary,Belgium,France,Germany,Great Britain,Italy,Japan,Netherland,Russia,Spain,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中國與11國關於賠償1900年義和團動亂的最後協定)。原文是以法文為準。在國際法上,因為中國不承認與各國有正式交戰,事件是出於義和團的暴亂。故此辛丑條約只屬於一個協定,而並非和平條約。

參與八國聯軍的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都有分割中國領土的想法。而俄國志在用其他條約獲得中國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 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巨額的賠款。

代表中國方面簽署辛丑條約的是慶親王奕劻和北洋大臣李鴻章,代表外國簽署辛丑條約的是各國駐中國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國的薩道義等)。條約於1901年9月7日簽署,共12款,外加19條附件。

主要危害

1.巨額的賠款,是列強對中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為支付這筆賠款,清政府加緊搜刮人民,使中國人民生活更加貧困,社會經濟更加凋敝。

2.在北京設立的「使館界」,實際上是「國中之國」,是帝國主義策劃侵略中國的大本營。外國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區,使清政府完全處於軍隊的控制之下,便於侵略者直接派兵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

3.按照條約規定,清朝官吏嚴厲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進一步成為帝國主義幫凶。

4.該設外務部的規定,便於清政府能夠按照外國侵略者的意旨實行賣國的外交政策。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標誌着以慈禧太后為首的清政府已甘當「洋人的朝廷」,從此,清政府完全成為資本、帝 國主義列強統治中國的工具。它的簽訂,標誌着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5]

內容特點

特點一

懲罰對象主要是中國人民。

列強要求賠款4億5千萬兩,當時中國人口4億5千萬,用意是要每個中國人都要向他們交1兩白銀的「罰金」,藉此懲罰、侮辱所有的中國人;發生過反帝鬥爭的城鎮,一律停止科考五年。

特點二

沒有割地等相關條款。

帝國主義很想瓜分中國,而清政府的腐朽至極也是實行瓜分的有利時機,但由於帝國主義各國矛盾錯綜複雜,使他們不得不暫時放棄了對中國領土的割占要求。

特點三

既維護清政府的反動統治,又加以嚴格控制。

此條約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鬥爭的官吏,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但絲毫未涉及處置慈禧太后。相反,繼續推行「以華治華」的策略,確立清政府繼續充當他們在華的代理人。

特點四

使中國長期陷入被動狀態。

此條約中白銀4.5億兩的數字已然天價,中國顯然不可能一次性還清,所以,這些銀兩總共分39年才還清,本息共計9.8億兩白銀,翻了一倍多,也使得中國在後來的幾十年中的經濟跌入低谷。

為了使清政府完全成為「洋人的朝廷」,又從經濟、政治和軍事等方面加強了對清政府的控制。《辛丑條約》規定,以海關稅及鹽稅作為償還賠款之用,但這兩項稅收為清朝政府最主要的一項財政收入。控制海關就基本 上能夠左右中國財政。列強在北京強行劃定的「使館區」,由各國派兵保護。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成了清朝的太上皇。將大沽炮台和從大沽到北京的沿線炮台「一律削平」。准許各國派兵駐紮在北京和山海關鐵路沿線 12個戰略要地。隨時對清政府進行軍事控制。這樣在政治、經濟和軍事上都加強了對清政府的控制。

《辛丑條約》是列強加給中國的空前嚴重的不平等條約,給中國帶來了嚴重危害。列強勒索的巨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貧困和經濟衰敗;外國軍隊長期駐紮在中國的戰略要地,嚴重破壞了中國的主權完整和國防安全;設 置使館區,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開始凌駕於清政府之上;改變清政府外交機構的地位,更加強了列強向中國勒索、發號施令的權利;禁止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使清政府成為帝國主義的「工具」。《辛丑條約》的訂 立,標誌着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完全形成。

歷史影響 辛丑條約是帝國主義國家強加給中國空前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列強勒索了巨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經濟負擔。戰時中國的先進知識分子也開始放棄對清政府所抱有的幻想,以「驅除韃虜」為目標的資產階級革 命開始在全國如火如荼地展開,為「辛亥革命」作準備。

賠款數額

具體內容

《辛丑條約》中的所涉及的賠款,因為是針對1900年(庚子年)的義和團運動而規定,所以也叫庚子賠款。賠款按中國當時人口計算,每人一兩,共計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共計高達9.82多億兩,各 省"地方賠款"還有0.2億兩以上。因此,總數達白銀10億兩以上。這筆巨款相當於清政府財政收入的12倍。

各國要求賠款的數目如下:俄國130371120兩、德國90070515兩、法國70878240兩、英國50620545兩、日本34793100兩、美國32939055兩、意大利32939055兩、比利時8484345兩、奧匈帝國4003920兩、荷蘭782100兩,其 余的43萬餘兩由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等國分享。年息4厘,分39年還清,利息共532238150兩。本息合計982238150兩,以海關稅、鹽稅擔保。  [6]

折價賠償

條約簽字以後,清政府按期給列強賠款。但到1904年以後,銀價下跌,而庚子賠款是按銀價算的,於是,列國在1905年7月2日,強迫清政府將庚子賠款改為金貨債務,並將已經用銀償付的賠款按金價折算,補償了約 8000000兩。

付款方式

債券

由清政府發出五種債券,按分攤數額交給各國收執,並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為擔保。帝國主義遂將各通商口岸50里內的常關稅也劃歸外國人管理的海關稅務司管理。

額外款

"鎊虧借款"。《辛丑條約》規定,賠款數目雖按銀兩計算,因帝國主義國家的貨幣用金,還須按照白銀市價折合為金幣,這樣虧損很大,這種虧損稱為"鎊虧"(以英國貨幣金鎊為代表)。清政府為籌付這筆額外支出, 1905年4月又向滙豐銀行訂借英金一百萬鎊,借款利息五厘,期限20年。

庚款辦學

由於這筆賠款金額過於龐大,經當時駐美公使梁誠跟美方交涉,後來美國退還了部分賠款,應付賠款2444萬,美國將當時尚未付足的1078萬從1909年1月起退還,但強迫清政府必須用於幫助建立赴美留學教育系統。對中 國進行精神、文化侵略。最初稱為「清華學堂」,為留美預備學校,即後來清華大學的基礎,成為後來中國最優秀的高等學府之一。英國後來也退還了部分賠款。在中國從事傳教、經商30餘年的史密斯,曾於1906年向美 國總統建議"退還庚款"來培植中國學生。190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用「退還庚款」來教育中國學生的提案,1909年付諸實施。從1923年起英、法、意、比、荷各帝國主義國家也競相效仿,用此款辦起了大、中、小學,甚 至幼兒園。

還款結果

一戰影響

沒有還完,主要原因有: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加入協約國參戰,作為戰勝國,停止對戰敗的德、奧賠款支付;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部分的庚款餘額,蘇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棄;美、英、日、荷四國部分的庚款餘額則改訂償付辦法。

抗戰影響

1937年7月7日,全面抗戰開始。但中國並未停止支付對日賠款,甚至是在淞滬抗戰爆發之後,民國政府仍指示相關部門向日本及時足額支付賠款 。1937年9月7日梅樂和指示關務署:「當一二八淞護戰之時,善後借 款按月應撥日本部分,亦均經按期照付。」

直到1937年9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才命令海關稅務司不再向日本撥付賠款,改由總稅務司在滙豐銀行開立了「備付日本庚款專帳」,按月劃撥入帳,先後有十六個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達52.5萬英鎊。這筆款並未交付日 本,最後被海關洋員以退休養老金方式吞沒了。這樣,中國對日本的庚子賠款實際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國對日庚款之餘額有1858萬兩,中國對日庚款的實際支付總數計為5736萬海關兩(關平兩)。隨着日 本侵略中國的加劇,英美等帝國主義國家與日本在中國的既得利益衝突尖銳化,中國也無力賠款。於是英、美等國於1938年紛紛停止"庚子賠款"。至此,中國共賠款白銀已近6.532億兩,折合銀元近10億元。 [7]

條約廢除

廢約交涉

1940年11月,日本與汪偽政權簽訂條約,「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日本放棄在華特權,實際上是一種策略,在政治上迎合整個民眾一直以來的廢約夢想,爭取更多民意,以瓦解已遷都重慶 的國民政府的抗戰意志。

因而,為了提升重慶國民政府的地位,並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戰的威望,蔣介石也將廢除各國對華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外交的主要內容。

1941年7月,蔣介石在和他的美國政治顧問拉鐵摩爾長談時說:「中國進行了足足四年的抗日戰爭,到頭來卻發覺自己依舊處境孤立……步入抗戰的第五年,卻沒有一個盟國。」與此同時,日本卻利用這種狀況大肆宣揚 說,白人依舊把中國作為一個殖民地加以對待,中國儘管進行了四年的戰爭,卻仍然沒有得到民主國家的平等對待,因此應該另謀出路。

蔣介石說:「如果這一現象不加以制止,將會削弱中國的抗戰力量」。隨即,他向羅斯福總統提出兩個建議:建議之一是,由羅斯福倡議英國和蘇聯與中國結成同盟。建議之二是,中國參加英美澳和荷屬東印度召開的太平洋聯防會議。「這兩個建議中的任何一個付諸實施,都將保證中國與其他民主國家處於平等地位,並消除歧視中國人的感覺。」

然而在此後的一段時期內,儘管蔣介石做出了積極的外交努力,但英蘇忙於歐戰、無暇顧及遠東,美國也極力避免過早地與日本發生衝突,所以對蔣的建議反應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向美國不宣而戰。太平洋戰爭爆發,蔣介石命運的轉機也隨之來臨。珍珠港事件的第二天,中國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國宣戰,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關係者,一律廢止」。

這樣,中國與日本、意大利及其軸心國同盟的西班牙所簽署《辛丑條約》的相關條款至此廢止,而德國從《辛丑條約》中所獲得一切權益也早在一戰後就被中國收回。

不止如此,由於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變化,中國與其他《辛丑條約》簽約國的廢約交涉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契機。

1942年1月1日,中國、美國、英國、蘇聯等二十四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了《聯合國家宣言》,這一宣言標誌着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形成,從此,中國與英美正式成為反法西斯的盟國關係。從法理上,這些不平等條約依然 將中國在盟國中置於不平等的地位,就成了不合時宜的東西。從現實需要講,中國戰場牽制着百萬日軍,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有利於鼓舞中國軍民的士氣。

於是,國民政府將全面廢除不平等條約提到了議事日程。1942年10月,蔣介石在接見美國總統羅斯福的代表維爾基時說:「中國今日尚未能取得國際上平等之地位,故深盼美國民眾能了解中國,欲其援助被壓迫民族爭取 平等,應先使其本身獲得平等地位始。」 [8]

條約終結

1943年1月11日,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華盛頓簽訂《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條約第二條,規定大致如下:美國認為1901年9月7日之議定書,應行取消。並同意該議定書及其 附件所給予美國政府之一切權利應予終止,美國願協助中國與其他有關各國成立協定,將北平使館之行政與管理,連同使館界之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移交中國。

同一天,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駐華大使薛穆也在重慶簽訂《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條約第三條內容與中美條約第二條規定大致相同。中國與英、美兩國之間的《辛丑條約》正式廢止。

中國與英美交涉的成功,對其他的國家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1943年10月20日,中比條約第二條,1945年5月29日,中荷條約第三條;1946年2月28日,中法條約第三條,均做出同樣規定,廢除《辛丑條約》。《辛丑條 約》原簽字國,共十一國。除上述英美比荷法,五國外,其餘如德、奧、俄、日、意大利、西班牙六國,因宣戰或改定新約,也已取消。

至於瑞典挪威丹麥葡萄牙、雖非辛丑條約簽字國,因有使館界等關係、於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後以條約或換文放棄。至此,《辛丑條約》強加於中國的約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強通過《辛丑條約》在中國獲得的權益只剩下使館界一些房屋的產權而已。

當時,在美國商洽軍援的外交部長宋子文也向美國提出了廢約的問題。10月9日,美國政府通知宋子文及中國駐美使節魏道明:美政府準備立即與中國政府就廢約問題進行談判。同日,英國政府亦發表類似聲明。雙十節 後,中國與美、英就廢約問題正式展開談判。

社會意義

《辛丑條約》極大地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完全陷入了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深淵。

軼事

1901年9月7日,李鴻章代表大清國與11國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著名的不平等條約《辛丑條約》。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份文件上,李鴻章將「李鴻章」三個字簽成了「肅」字的模樣,這三個字擠在一起,即虛弱無力,又辛 酸悲苦。很明顯,李鴻章在此時想的是以自己在朝廷受封的身份「肅毅伯」來落下這個恥辱的款。悲慟欲絕的李鴻章在簽字回來後,再一次大口大口地吐血。醫生診斷為:胃血管破裂。[9]

李鴻章在病榻上上奏朝廷:

臣等伏查近數十年內,每有一次構釁,必多一次吃虧。上年事變之來尤為倉促,創深痛劇,薄海驚心。

無法想像就要離世的李鴻章在寫下「必多一次吃虧」這幾個字時會是什麼心情。李鴻章畢生致力的「外修和好,內圖富強」的願望,到了生命的邊緣階段,算是徹底碎如齏粉了。

1901年11月7日,李鴻章在北京賢良寺魂飛魄散。死之前,已經穿上壽衣臥於病榻上的李鴻章忽然睜大眼睛,嘴唇喃喃顫動,兩行清淚緩緩滾出。匆忙趕來的老部下周馥痛哭道:「老夫子,有何心思放不下,不忍去耶?公所經手未了事,我輩可以辦了,請放心去罷!」李鴻章「忽目張口動,欲語淚流」。周馥「以手抹其目,且抹且呼」,其目遂瞑,須臾氣絕。終年78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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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丑條約》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