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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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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现有会员3988家。2012年被命名为国内首批5A级行业组织。

协会下设

协会下设价格、零售连锁、医药物流、医疗器械、外资企业、教育培训六个专业委员会[1]、五个职能部门和一个行业培训中心,具有行业管理、价格服务、质量管理、行业统计、行业培训、信息交流六大专业功能。

协会以“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宗旨,以“面向行业、贴近企业、服务会员”为方针,以“与政府同步、与企业同心”为理念,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它组织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协会致力于:

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教育培训、调解经贸纠纷、推进经济合作,在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中,努力搭建一个政府放心、企业满意、社会认可的医药商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协会还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行业诚信建设与创优评先;承担行业经济成果的统计与分析;承担行业药师的备案登记上岗挂牌与管理,医保定点药房执业药师管理;是上海行业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承担上海市医药行业五年发展规划及行业标准的制定;承担12345市民热线咨询;承担上海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和“其他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编制等工作。

协会向会员单位提供的信息种类有:《上海医药商业协会网站》、《微信平台》、《会长专刊》(月刊)、《上海医药商业动态》(月刊)、《上海医药商业统计简讯》(季刊)、《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发展报告》(年刊)等。

协会组织“信息沙龙”平台和价格、物流等论坛,围绕医药市场发展趋势和行业普遍关注问题,开展交流研讨,为增进共识,把握趋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协会的目标是:

在承担政府职能的同时全力为企业创造价值,建成政府信赖、企业依靠、服务最佳、专业最精的行业管理组织,努力为人民健康事业和医药行业发展提供更多更深入更有价值的服务!

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企业、行业、政府、社会,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做好引领行业发展、实施行业管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满足人民防病、治病、保健的需要,推进行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传达落实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与任务,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提升行业诚信,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重大医药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并推进行业中长期发展计划、行业管理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经营服务规范的实施,促进行业发展;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本市药品流通行业经济运行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五)根据政府部门授权或购买服务,开展医药商品价格的相关工作;

(六)经政府部门授权,承接药师任职资格备案登记审核管理职能;

(七)组织开展行业人员的岗位资质、专业技能、职称资格、相关学历及管理、技术、法规等培训和继续教育[2];组织开展行业职工技能竞赛;

(八)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企业战略、品种市场、服务产品、管理模式、流通技术、增值服务、资本运作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市场、行业政策、技术创新、业态变化、产品发展等信息;

(九)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加强企业间交流互动,组织开展行业研讨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和国内外交流合作。推进行业内工商合作或跨行业业务合作,参与国内外大型会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有关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交流、学习和考察活动;

(十)开展行业文明建设工作。建立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推进诚信服务平台建设,塑造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

(十一)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吸纳新会员,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价格管理、质监管理、统计分析、教育培训、信息交流、经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出版、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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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