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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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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播电视学会成立于1991年07月12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76号广播大厦2206室,法定代表人为许志伟。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学术研讨,出版学术著作,加强自律维权,提供信息、评审、培训等服务。

目录

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R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的规定,是由本市广播电视播出、制作研究及媒体融合机构和上述机构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2]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保持与增强党的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正确导向,坚守社会责任;按照社会公共服务原则和市场准则指导工作,认真履行自律维权、专业服务、学术研究、市场监督的职责;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为政府提供服务;为推动上海广播电视和媒体融合发展繁荣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节目宣传、安全播出、创作生产、科技进步、市场经营、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发挥协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和培养人才的作用,推动广播电视科学发展,增强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二)开展广播电视和媒体融合理论研究,组织广播电视政策研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着作,建立行业网站,组织理论与实践的交流,总结新经验、新成果、新思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体系建设。

(三)开展与国际以及港澳台地区广播电视及其媒体融合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举办展览会、学术报告会,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上海广播电视事业迈向新领域。

(四)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协调和保障机制,纠正不正之风。

(五)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各类协调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服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和安全。

(六)开展广播电视以及媒体融合发展的调查研究,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广播电视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等工作,参与制定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参与修订广播电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广播电视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交流、研讨、展览等活动,推动广播电视内容创新、业态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会广播电视、媒体融合作品的评优、评估、评析以及优秀作品推介活动。

(八)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依法开展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资质、资格评审工作。

(九)接受政府以及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服务,对本会会员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学术研讨,出版学术着作,加强自律维权,提供信息、评审、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1)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在沪注册登记的各广播电视社会团体;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沪注册登记的民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

(3)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宣传主管部门批准的上海市及各区广播电视播出和媒体融合机构;

(4)在沪各类高校开设的广播电视类专业教育院系或者广播电视相关的科研院、所;

(5)与广播电视专业相关的新媒体、新经济组织等。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从事广播电视及媒体融合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创造一定业绩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4-8
  2. 党言党语 || 党员常识100条(十),搜狐,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