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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上海市的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受上海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主要职能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1]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编辑出版《上海律师》、《律师业务资料》等刊物,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同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全国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

代表大会

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凡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本市执业律师即为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2、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4、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并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下设由正副会长牵头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常务理事会聘请 若干会员,组成各种业务研究会,开展业务研究活动。律协机关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章程

(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24日,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上海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上海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协或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上海律协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2],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上海律协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上海律协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为上海律协的个人会员。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设立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律协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办理年度登记手续。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三)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六)负责对会员登记管理

(十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上海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