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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師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由上海市的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受上海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主要職能

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支持律師依法執業;承擔律師的行業管理工作;對會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1]和專業培訓,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組織開展律師業務研究活動,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編輯出版《上海律師》、《律師業務資料》等刊物,為會員提供業務信息資料;開展律師文化體育活動,舉辦律師福利事業;同境內外律師團體和律師開展業務交流活動;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決議,完成全國律協和司法行政部門下達的任務。

代表大會

上海市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凡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本市執業律師即為協會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

1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2、選舉、罷免本會理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4、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顧問,並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下設由正副會長牽頭的各種專門委員會,分別負責某一方面的事務。常務理事會聘請 若干會員,組成各種業務研究會,開展業務研究活動。律協機關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章程

(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3月24日, 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海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上海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上海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上海律協或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治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上海律協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2],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上海律協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

上海律協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為上海律協的個人會員。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記設立並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事務所為上海律協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交納會費;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

(五)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完成律師協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承擔第七條規定的義務 。

第十條 會員應當辦理年度登記手續。

第三章 律師協會職責

第十一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範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

(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九)制定並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

(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三)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六)負責對會員登記管理

(十七)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十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九)上海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