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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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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协会地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中路585号207、209室,主要经营普及推广无线电技术、开展交流研讨活动、 提供咨询服务 、 承担委托事项 等,单位注册资本10(万元)

协会介绍

上海市无线电协会成立于2003年12月18日,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是由无线电管理研究、设计、生产及运用单位自愿组成的本地区无线电业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1]。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政府与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促进无线电技术进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普及推广无线电技术,开展交流研讨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无线电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Radio Association,缩写SHR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无线电管理、研究、设计、生产,及运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政府与企事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促进无线电技术进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无线电领域的研发、制造、应用、经营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府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无线电领域的科研、应用方面的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推进无线电事业发展;

(三)组织专业的技术力量,提供无线电领域的研发、应用、改造方面的科技攻关服务;

(四)提供无线电领域全频段的组网技术论证服务;

(五)提供无线电技术、业务方面的咨询及代为填报技术资料、办理证照的服务;

(六)接受委托,承担提供无线电科研及工程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成果鉴定的服务;

(七)运行“上海无线电协会网站”,编辑发布无线电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提供无线电业务和设备产品的广告登载服务;

(八)弘扬科学精神,提供无线电技术、业务的培训辅导和教材编写的服务。普及无线电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九)收集、了解、研究和掌握社会对无线电领域所普遍关心重视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方案和依据;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普及推广无线电技术,开展交流研讨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无线电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2]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