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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無線電協會地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復興中路585號207、209室,主要經營普及推廣無線電技術、開展交流研討活動、 提供諮詢服務 、 承擔委託事項 等,單位註冊資本10(萬元)

協會介紹

上海市無線電協會成立於2003年12月18日,是經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是由無線電管理研究、設計、生產及運用單位自願組成的本地區無線電業的專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1]。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同時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政府與企事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宏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促進無線電技術進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協會的業務範圍是:普及推廣無線電技術,開展交流研討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無線電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Radio Association,縮寫SHR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無線電管理、研究、設計、生產,及運用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揮政府與企事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宏觀決策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促進無線電技術進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協助政府部門制定無線電領域的研發、製造、應用、經營方面的技術規範標準和政府管理辦法;

(二)組織開展無線電領域的科研、應用方面的學術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推進無線電事業發展;

(三)組織專業的技術力量,提供無線電領域的研發、應用、改造方面的科技攻關服務;

(四)提供無線電領域全頻段的組網技術論證服務;

(五)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方面的諮詢及代為填報技術資料、辦理證照的服務;

(六)接受委託,承擔提供無線電科研及工程項目的評估評審和成果鑑定的服務;

(七)運行「上海無線電協會網站」,編輯發布無線電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提供無線電業務和設備產品的廣告登載服務;

(八)弘揚科學精神,提供無線電技術、業務的培訓輔導和教材編寫的服務。普及無線電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九)收集、了解、研究和掌握社會對無線電領域所普遍關心重視的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解決問題的參考方案和依據;

(十)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普及推廣無線電技術,開展交流研討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事項。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在無線電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2]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理事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修改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