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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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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是社团法人。本会是由本市社会、经济、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社会活动家和企业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

目录

协会宗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本会致力于增进上海同海内外各界人士、有关团体,特别是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各国友好人士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双方社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协会任务

本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上海社会、经济、文化界人士和机构同港澳台和海内外相关人士、友好人士、以及有关机构进行相互访问,开展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进行书刊、资料和商情信息的交换,广交朋友,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同时,本会接受委托,开展经济、文化、科技领域的咨询、研讨、培训、展览、展演、以及有关的中介服务。

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市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是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社会法人。为加强本会内部管理,更加有效地沟通海内外人士,促进上海社会进步、经济文化发展,特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议事、实施机构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据本会章程之规定对重大事项行使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本会章程赋予的职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

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2]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实行会长领导的、常务副会长分工负责的领导

体制。日常管理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

邀请副会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第四条 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事项按其性质分别经有关会议讨论决策,并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专人保存。

第五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策,全体与会人员应自觉执行;如有异议者,可予保留,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六条 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所有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 财务制度

第七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以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据社团有关规定、制度,本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和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本会财务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需要,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必须在会议召开十天前通告全体会员。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召集,每月召开一次。主要议程为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等事宜。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室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召集,每月召开二次。主要议程为检查工作、总结工作、布置任务;审定新理事、新会员入会资格等事宜。

第十四条 秘书长会议每月召开二次,主要内容是具体落实会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会长办公会议提供会务、秘书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工作或学习会议。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本着诚信勤勉原则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十七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待人接物热情、大方,充分显示本会风范。

第十八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艰苦奋斗

第十九条 本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互助互爱,发扬团队精神,为繁荣上海的社会经济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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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