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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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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根據衡陽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市直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衡發〔2001〕14號)和《關於市直黨政機關機構設置的通知》(衡發〔2001〕15號)精神,中共衡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市紀委)機關與衡陽市監察局合署辦公,在衡陽市委、市政府和省紀委、省監察廳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市委、市政府負責。

主要職責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1]和中央紀委、省紀委有關文件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檢查的指示、決定,領導全市和中央、省在衡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二)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協助市委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以及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情況。

(三)負責對黨員進行紀律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全市各級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協助市委組織、協調、指導各執法、執紀、監管部門開展反腐敗鬥爭。

(六)調查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黨風黨紀問題,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度。

(七)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商同市委組織部對縣市區紀委和市直縣處級單位紀委(紀檢組)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調整和任免。指導各級紀檢幹部的業務培訓。

(八)承辦市委和省紀委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省政府、監察廳和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領導全市和指導中央、省在衡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二)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

(三)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的情況,查處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審理決定或建議對其撤銷行政處分。

(四)受理個人和單位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保護監察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五)研究政風政紀中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制訂地方性行政監察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配合縣市區黨委和市直有關部門黨委(黨組)對縣市區監察局和市直縣處級單位監察室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調整、任免和培訓。

(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監察廳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紀委機關、市監察局設12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綜合室與其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在市紀委常委會領導下,了解機關全面情況,負責常委會、辦公室等重要會議和領導重要活動的有關事務;負責文秘、保密、計劃、案件統計、信息編發等工作;負責對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述職評議;負責機關行政、財務管理[2];協調機關各室有關工作。

負責收集、綜合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市監察局日常工作;承辦有關會務工作,督促檢查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研究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負責以市監察局名義向市政府請示匯報工作或與市級各部門進行業務聯繫,辦理涉及行政監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事項;負責特邀監察員的聘請、聯繫、活動組織;負責組織行政監察業務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監察學會的有關工作。

(二)調研法規室

圍繞紀檢、監察工作的中心任務,對全市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理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常委學習中心組的理論輔導;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和領導講話。提供紀檢監察政策、法規諮詢。

(三)黨風廉政監督室

負責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綜合;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制度建設情況,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制度建設的建議;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制度建設的情況。

負責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工作;綜合和掌握縣(市)區、市直部辦委局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歸口辦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任免前有關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的徵求意見工作。

承擔市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市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全市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書面報告,並綜合情況報市委、市政府;組織實施對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綜合性考核和專門性考核;對違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實行責任追究;建立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開展全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湘辦發〔1997〕7號文件規定,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聯合巡視組的巡視工作,並負責巡視員的聯繫、服務和巡視情況綜合報告。

(四)執法監察室

了解和掌握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提出開展執法監察的項目和建議,並參加全市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和市委、市政府開展的有關檢查活動;負責對行政監察對象的效能監察工作;負責對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及其處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負責對市監察局財務監察所的管理工作。

(五)紀檢監察一室

負責聯繫各縣(市)區。負責了解各縣(市)區副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對上述人員中的違紀問題進行案前調查及立案檢查;對縣(市)區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案件和市紀委、市監察局過問的案件進行指導、檢查、催辦、督辦。

(六)紀檢監察二室

聯繫市委工作機構、市委部門管理機構、市委直屬事業單位、歸口市委部門管理的機構,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政府辦、政府部門管理機構、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政府派出機構、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房產、建工局除外),科技、教育、衛生、農業、林業、水利、民政、人事、國土、計生等政府工作部門及中央、省在衡機關單位(國稅、地稅由三室聯繫?。負責承辦所聯繫單位副處級以上幹部及經市紀委常委確定的其他幹部違紀問題的案前調查,並對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立案檢查;對所聯繫單位紀檢監察組織查辦的案件和市紀委、市監察局過問的案件進行指導、催辦、督辦;受理黨內外群眾對所聯繫單位副處級以上幹部違紀問題和重大案件線索的舉報;監督檢查所聯繫單位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七)紀檢監察三室

聯繫市直工交、基建、外經貿、商貿等系統,計劃、財政、勞動、審計、物價、統計、糧食、鄉鎮企業等部門及中央、省在衡相關企業。其職責同紀檢監察二室。

(八)案件審理室

負責本機關立案調查的違紀案件和備案案件的審理,申訴案件的複審覆核,下級有不同意見案件或重要疑難案件的複查、複議或諮詢;受理對市紀委以上黨組織批准的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受理對市監察局、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政府所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承擔市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

(九)信訪室(加掛舉報中心牌子)

負責處理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辦理群眾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督促、催辦轉送下級紀檢監察組織承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和其他應解決的重要的信訪問題;核查部門舉報線索,辦理一些時間緊急、情節簡單的案件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

(十)宣傳教育室

負責對黨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教育;宣傳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和重大案件的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制定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及有關的組織工作和電化教育工作。

(十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

負責落實國務院「糾風辦」、省政府「糾風辦」和市政府的有關工作部署,制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文件和規定;對全市糾風工作開展調查、檢查,提出糾正不正之風的建議;總結推廣糾風工作經驗和典型,查辦各級領導批示的典型問題和案件;負責惡性涉農事件的調查及其工作的指導、協調;承擔市政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幹部室

研究和掌握全市各級紀檢監察組織、領導班子配備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縣(市)區紀委常委和監察局正副局長、市直部辦委局級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以及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的領導成員進行考察、考核,提出調整任免意見;負責管理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負責對市紀委、市監察局管理內的紀檢監察領導幹部違紀問題進行調查了解;負責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老幹部管理等有關工作。

(十三)監察綜合室

負責反腐敗抓源頭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綜合,包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政務公開、廠務公開、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村務公開。

負責收集、綜合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處理市監察局日常工作;承辦有關會務工作,督促監察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研究行政監察工作情況,負責以市監察局名義向市政府請示匯報或與市級各部門進行業務聯繫,辦理涉及行政監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事項;負責特邀監察員的聘請、聯繫、活動組織;負責組織行政監察事務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監察學會的有關工作。

(十四)行政效能監察室

負責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對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交辦的效能監察事項的督促;負責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重大問題及相關失職案件的調查;負責市投訴中心的日常管理;負責對行政許可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政務服務中心效能建設的監督檢查及政務公開電子監控系統建設;承擔市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監督檢查室

負責對各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情況的監督檢查。

負責對市直單位(包括市直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組織履行職能情況的監督檢查

負責各派駐(出)機構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檢查。

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綜合和督促檢查。監督紀檢監察幹部嚴格遵守黨章、國家法律、黨紀政紀條規情況和嚴格遵守國家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情況,以及模範遵守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紀委對紀檢監察幹部要求的情況;聽取和掌握縣市區紀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情況;接待和處理有關涉及本系統紀檢監察幹部問題的來信來訪,受理有關涉及本系統紀檢監察幹部問題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對反映紀檢監察幹部違紀問題進行調查了解並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按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編制

市紀委、市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5名(含市級領導編制1名。領導職數為:市紀委常委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3名(其中1名兼市監察局局長,常委5名(其中3名兼市監察局副局長,正副室主任2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6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