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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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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数字内容产业协会是在国务院批复中关村大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背景下,经民政部许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面向全国服务的专业性行业组织。

协会简介

协会由数字内容相关产业园区,数字视听、数字出版、数字技术[1]数字教育、数字动漫游戏等领域相关企业以及数字内容制作、内容服务、内容渠道等产业链相关协作机构和单位组成。

协会旨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开展服务海内外数字内容各产业链企业,提供基于数字内容产业链的产业支撑服务;提供涵盖制作外包、版权交易和新媒体渠道营销等产业链重要环节的撮合交易服务;提供政府政策咨询、培训服务;履行市场调研和产业发展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举办产业展会和编辑产业杂志等服务。通过关联和协调产业链的各环节,来有效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成为中小数字内容企业经营发展的援助机构、中大数字内容企业的助力机构,成为产业相关的集成服务信息提供机构。通过政府推动、协会协调、平台整合等措施,将相关公共服务项目集成至平台;提供一体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服务收益,有效促进数字内容产业集聚;成为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交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中关村数字内容产业协会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协会的常务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关村数字内容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ong Guan Cun Digital Content Industries Association,缩写为DC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以数字内容为主营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产业性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会员单位由将科学技术与文化创意相结合,以“文化为体、科技为酶”的复合型企业组成。将图像、文字、影视、音乐、动漫以及游戏等文化创意内容,通过数字化技术进行转化,以互联网[2]、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络的互联互通为载体的数字平台上展现的数字化内容为研发、生产、创意制作、出版、播出、演出、销售和服务宗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推进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通过开展专业研究、信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为会员单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产业自律作用,实行产业自律管理,促进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域内数字内容产业融合、延伸及模式开拓,促进数字内容产业、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政策和法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产业、会员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产业标准和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准入条件,完善产业管理,促进产业发展。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产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协调产业内的发展与经营,发挥产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对本协会与其他产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产业参与产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产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各种产业信息;根据授权进行产业统计,掌握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产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中关村数字内容产业协会刊物和官方网站;建设数字内容产业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产业相关的活动,组织、推荐、表彰和奖励在数字内容产业中有创造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才评级、产业标准制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展示交易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促进产业市场化、品牌化发展,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维护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域数字内容产业利益;支持企业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企业学习宣传版权、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开展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研究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着作权保护;为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着作权法律咨询;发现、收集、反馈反盗版信息,进行维权调查,制定维权方案,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盗版工作,维护会员权益,抑制不正当竞争,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数字内容产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协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协会自愿,退协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协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十家会员单位产生1-2名会员单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指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本产业的基本情况和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