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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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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jpeg|有框|右|<big>国徽</big>[http://gov.eastday.com/images/thumbnailimg/month_1710/201710161004059725.jpg 原图链接][http://gov.eastday.com/renda/2012shwl/n/node16470/u1ai6171283.html 来自 上海文艺 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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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ref>[https://www.sohu.com/a/411141831_120625165 新中国成立70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的实践路径],搜狐,2020-08-03</ref> ,发展[[ 农业]] 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 合法权益]]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
 
==修订==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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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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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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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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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 农民]]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 健康]] 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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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 林业]] [[ 畜牧业]] 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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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244139772_100017887 陈锡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大基本特征 ],搜狐,2018-07-30</ref> 、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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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 国民经济]] 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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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 社会主义]] 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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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 食物]] 、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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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 农村]][[ 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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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 家庭承包]] 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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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 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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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 可持续发展]] 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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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 教育]] 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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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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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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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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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社会应当高度重视 农业, 支持 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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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国农业和 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 农业 和农村经济 发展 工作
  
  国家对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有 显著成绩 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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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 农业和农村经济 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九条 各级 人民 政府对 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 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 为发展 农业 服务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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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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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农业 法 相 视频</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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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中华人民共 农业 法》</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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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iDisplay:c303001guc5|560|390|qq}}</center>
  
国务院 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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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一分钟了解 农业 法</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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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iDisplay:f09292yr6dm|560|390|qq}}</cente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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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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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於 2021年1月29日 (五) 06:54 的最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1],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六條 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七條 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一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相關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一分鐘了解農業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