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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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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亚洲金融风暴香港回归后的势态变化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颁布,对有价证券[1]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订

管辖

法中证券定义为: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股票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之公司债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额

通过法定审核上市非公司企业债券[2]

国家政府公债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据,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适用其他法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视为公开发行定义,必须经过法定审核上市为合法股票,否则为非法募资

基本原则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开办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重要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后续增发股票条件

公司信息公开的强制规定

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法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规定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规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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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