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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1],职责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70号),设立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落实国家、自治区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中环境保护计划的拟订工作;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改造、开发建设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四)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监督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害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处理公民和法人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统一监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2]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议。

(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导、协调解决辖区及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境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定本辖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实施推广清洁能源、推行清洁工艺;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二)管理涉及全市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市内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履行有关环保利用外资项目。

(十三)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管理本辖区的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十四)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生态农业建设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

(十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六)负责全市环保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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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