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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学生棋类协会于2009年4月11日在北京成立,由开展棋类活动的中等学校及个人自愿结合而成。协会宗旨是倡导素质教育,丰富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棋类项目在中小学的普及和提高,发挥棋类项目对开展素质教育[1]的促进作用等。主席为北京人大附中校长刘彭芝。秘书长为人大附中西山学校校长舒大军,执行秘书长为孙利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中学生棋类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棋类分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 SCHOOL BOARD ASSOCIATION (CSBA)

第二条 中国中学生棋类协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2]之一,本协会承认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及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中国中学生棋类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中等学校的棋类(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五子棋、国际跳棋等)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者及爱好者志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中学生单项体育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中等学校智力体育运动发展,提高中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和全面素质水平。

本协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中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协会积极推动中等学校智力体育活动,培养中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国中等学校智力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和培养优秀智力体育后备人才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内设分支机构之一,本协会的领导单位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协会接受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邮政编码10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智力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中等学校智力体育工作;

(三)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领导下组织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比赛;组织、举行全国中等学校棋类课余训练学术研讨(报告)会;组织、举行全国中等学校棋类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制作发行棋类教材、光盘及其他有关的中学生体育活动;

(四)密切配合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积极与世界中学生棋类(单项)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中等学校体育组织及其他国际中学生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组织参加世界、亚洲中学生等国际性的中学生棋类比赛、活动。

(五)由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所组织、举行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全日制普通中等学校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加入本协会必须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学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本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并对会员学校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参加本协会活动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承办及交办的比赛(赛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之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任何比赛及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本协会主席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现职校级领导担任,秘书长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主席学校)现职项目负责人担任。

主席团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协会应设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2-3人,在主席及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副主席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衷于本协会工作;

(二)在本协会会员学校领域(地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是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主席团;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本协会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挂靠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会员学校(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暂定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主席(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中国中学生棋类协会会徽为:

会徽图案见本章程附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 月11 日在北京市召开的《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会成立大会》全体会议(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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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