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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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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2006年12月18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的全国公益性公募组织;是由原总后卫生部保健局局长王文中任理事长、一批医药界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1]组成的独立社会团体。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ealth Promotion Foundation,英文名简称为CHP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推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为增强全民健康素质服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组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推动实施慢病防控工作;

(二)支持健康管理学科建设,推动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

(三)支持举办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支持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支持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适宜技术和产品应用研究,推动健康产业发展;

(六)支持开展健康促进与恤病助残相关的慈善信托活动;

(七)支持开展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和精准健康扶贫活动;

(八)依照相关规定,支持健康促进书刊和音像作品的出版;

(九)承办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同意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

(二) 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能为健康促进事业作贡献;

(三) 热爱健康促进公益事业,在国内外健康促进和医疗保健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五) 有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与本会管理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三)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 有执行本会决议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五) 有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向本会反馈信息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定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活动事项的实施方案;

(六)负责本基金会日常经费开支的审核与管理;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拟订本会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计划,报理事长审批,并负责对人员管理;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参考文献